財團法人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英文譯名為
「TAIPEI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DEVELOPMENT FOUND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外匯市場之健全營運及發展為宗旨,為達上述宗旨本會應依有關法令規
定推動左列事項:
一、研討外匯交易有關理論與實務及其共同規則。
二、提昇外匯市場交易人員之專業知識與技能。
三、提供外匯市場自由化、國際化必要之服務。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整,由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世華
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各捐助新台幣參拾萬元。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八德路二段四○○號八樓。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七人,組織董事會;設監察人二人。其選任方式如下:
一、第一屆董事及監察人人選由原捐助人選任適當人士擔任之。
二、第二屆以後之董事人選,由上屆董事會選任之;第二屆以後之監察人人選,由
上屆監察人會議選任之。董事遇有缺額時,由董事會選任適當人士擔任之;監
察人遇有缺額時,由監察人會議選任適當人士擔任之。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第六條 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
分之二。
第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為董事會主席。
第八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董事長召
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須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時,
由請求之董事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其他董
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九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財產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聘。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聘。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十條 本基金會基金之來源如次:
一、各機構捐助之收入。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基金依下列方式保管運用之:
一、存放於金融機構。
二、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等長短期票券及證券。
三、購置或租賃行政或業務上需要之房舍、設備。
四、支付行政及業務經費。
五、其他經董事會核定之用途。
第十二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第十三條 本會監察人得隨時調查本會業務及財務狀況,並查核簿冊文件。
第十四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前項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若有特殊事由,得載明授權範圍並出具
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每名董事以代理一名為限。
第十五條 對於下列事項,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
一、章程變更。
二、組織規程之訂定及變更。
三、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四、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申請貸款。
六、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支出。
七、投資與其他創設目的有關之事業。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事由應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後,
始得為之。
第一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備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應於每年年
度開始後一個月前,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
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
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監察人、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報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本會按本章程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解散後,除依法清算其債務,其剩餘財產悉依法
捐贈予政府或其指定之機關,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
第十九條 本章程訂定於民國七十八年九月四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二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三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
日,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一O八年八月二
十三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民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捐助人會議通過,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依本章程第
十五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