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3、27 |
中央銀行公布,自4月3日起,外匯市場操作內容大幅改變,要點為:
- 廢止以當日銀行間美元交易加權平均價格做為次一營業日新台幣對美元之中心匯率制度。根據中心匯率所訂出的銀行與顧客間議價規定亦一併取消。
- 銀行間即期美元交易價格不再有上、下限之限制,交易價格完全自由化。
- 對銀行外匯部位之管理,賣超部份仍維持三百萬美元,買超部份大型銀行限制為五千萬美元,其他銀行二千萬美元。賣超部位於12月21日起放寬為六百萬美元。
- 採納台灣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五家外匯業務市場佔有率共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銀行的建議,在每日上午由九家外匯指定銀行(包括台灣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及四家輪值銀行)輪值會商議定、十時前公布當日之「美元小額結匯議定匯率」,以便利非現金之美元小額結匯。
- 由於新台幣對美元的匯率趨於穩定,本年度中央銀行三度調高匯入款限額由五萬美元調整至一百萬美元。
|
78、6、9 |
中央銀行修改民間匯款結匯辦法,提高匯入款額度,由每年五萬美元增為廿萬美元。 |
78、7、22 |
中央銀行宣布,自7月24日起,為維護小額結匯人之權益,外匯指定銀行訂定小額結匯買賣匯率,其差價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角。另為顧及外匯指定銀行匯率風險,同意將「小額」定義由三萬美元以下,降低為一萬美元以下。 |
78、8、1 |
中央銀行宣布,自8月7日起建立外幣拆款市場。另外,國外負債餘額按各銀行78年6月1日至7月15日之平均餘額加計三成,成為各銀行之新國外負債餘額。 |
78、9、7 |
民間匯入款額度由每年二十萬美元,增為五十萬美元。 |
78、11、10 |
民間匯入款額度由每年五十萬美元,增為一百萬美元。 |
78、12、20 |
中央銀行宣布,自12月21日起各外匯指定銀行的即期外匯賣超額度由三百萬美元提高為六百萬美元。 |
79、2、17 |
中央銀行廢止「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的信託期限規定(最短六個月,最長五年),投資人以後即可靈活操作,隨時贖回,不致遭到套牢命運。 |
79、2、21 |
銀行間新台幣對美元即期交易交割日,由原來的次日交割,改為第二個營業日交割,俾與國際慣例一致。 |
79、4、11 |
中央銀行宣布「中央銀行對公民營企業單位海外投資外匯資金轉融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實施。 |
79、5、29 |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停止銀行與顧客間外匯交易資料之蒐集與公布,並開始於美聯社及路透社終端機顯示最新之成交價格與最佳之市場報價。 |
79、6、23 |
中央銀行規定,外匯指定銀行吸收新存入外幣(匯)存款(包括存款到期續存部份),應將其中部份存款無息轉存中央銀行。應轉存比率,活期外幣(匯)存款為百分之二十九,定期外幣(匯)存款為百分之十三。美元以外之其他幣別外幣(匯)存款折算成美元後,依存款種類比照辦理。至79年11月24日起外幣(匯)存款轉存款比率降為0%,轉存制度等於取消。 |
79、7、20 |
中央銀行宣布,民間匯入款年額度提高為二百萬美元,但每筆超過一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幣者,須俟申報之次日起經過十個營業日後辦理。 |
79、7、28 |
顧客與外匯指定銀行在小額結匯議定匯率,加減新台幣由一角改為二角之範圍內訂定買賣匯率,而所訂買賣匯率之差價不得超過台幣一角。同時自「小額結匯議定匯率」第一次重訂以後,一萬美元及以下之美元買賣匯率,由雙方在「小額結匯議定匯率」加減新台幣肆角(原為貳角)範圍內訂定。 |
79、11、13 |
將小額結匯議定匯率原先由五大匯銀與他四家輪值銀行每日上午十時聚集於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會共同商訂之方式,改為由台灣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等五家銀行輪流作主席之銀行,以電話聯繫輪值銀行之方式辦理。 |
79、11、1 |
財政部在與中央銀行協商後宣布,為維持國內金融穩定,防止金融機構炒作外匯及承擔過高匯率風險,重新嚴格規定金融機構外幣風險上限。 |
79、12、29 |
取消小額結匯議定匯率。一萬美元以下小額交易之匯率,由各指定銀行自行訂定,並掛牌公告。但其買賣差價仍不得大於新台幣一角,以保障小額交易者的權益。 |
80、3、4 |
中央銀行宣布,自3月15日起調整民間匯出、入款限額,匯入款由每人每年二百萬美元提高為三百萬美元。同時為平衡匯出、入款限額,匯出款限額由每人每年五百萬美元調整為三百萬美元。 |
80、6、22 |
中央銀行開放外匯指定銀行對顧客辦理外幣間換匯及保證金交易業務。 |
80、9、11 |
中央銀行宣布開放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的外幣信託資金業務。 |
80、10、31 |
中央銀行宣布,自80年11月1日起,重建遠期外匯市場:
- 外匯指定銀行外匯部位改為權責制。
- 遠期外匯之承做只限商品之進、出口。
- 建立銀行間遠期外匯市場。
- 期限180天,但得展期一次。
- 簽約時,至少交7%保證金。
- 依據各銀行80年9月1日至10月15日之國外負債每日平均餘額調增20%,開辦之初先調增10%,滿一個月後,再行調足20%。
|
80、12、16 |
中央銀行決定實施我國廠商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以節省押匯時間及成本。 |
81、2、18 |
中央銀行決定專案提撥外匯存底一百億美元,供轉融通公民營企業之國外投資、六年國建計畫、公共建設投資、十六新興工業及八大關鍵性技術投資及其他經政府核定之國內重大投資案所需之外匯資金。 |
81、4、8 |
中央銀行決定大幅開放各銀行申請「全部外匯業務執照」及「部份外匯業務執照」,分別憑以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暨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
81、5、15 |
中央銀行通函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明確從寬解釋OBU之業務範圍及可以承做之業務項目,以利國際金融業務之推展。 |
81、10、9 |
民間匯出、入款上限,由每人每年三百萬美元提高為五百萬美元。 |
82、1、8 |
取消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幣間保證金交易業務必須向客戶收取至少10%外幣保證金之規定。嗣後該項保證金是否收取,暨收取保證金之比率等,均由銀行自行斟酌。 |
82、8、11 |
中央銀行訂定「外匯經紀商許可要點」,規定經營外匯經紀業務各有關事宜。 |
82、9、18 |
中央銀行規定,外幣(匯)存款應全數轉存中央銀行。 |
83、1、2 |
中央銀行調整公司、行號自由結售或結購外匯之額度,由每年五百萬美元提高為一千萬美元。 |
83、3、2 |
中央銀行規定凡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換匯、換利、遠期利率協定、保證金交易、換匯換利、店頭市場外幣選擇權、利率選擇權及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等金融商品,無需逐案申請核准,僅需檢附商品簡介、作業準則、內部控制及辦理人員經歷向中央銀行報備即可辦理。 |
83、3、5 |
中央銀行放寬直接投資國內的外資額度為一百億美元,其中包括:
-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證券之總額度由五十億美元調整為七十五億美元。
- 國內證券投信公司於海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資金,投資國內證券之總額度設定為二十五億美元。
|
83、3、14 |
中央銀行開放輪船、航空等運輸業及貨運承攬業者之運費收付及產物保險公司之保險外匯收付,均得以利用遠期外匯市場規避風險。 |
83、4、1 |
中央銀行規定:
- 開放外匯指定銀行對國內客戶開發三角貿易遠期信用狀辦理外幣融通,並自6月3日起開放廠商三角貿易之外匯收付金額得以買賣遠期外匯。
-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幣(匯)存款轉存中央銀行比率(包括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均調整為0%,未來中央銀行仍將定期檢討,視需要做必要調整。
- 取消「進口開發信用狀保證金之收取比率不得少於開狀金額百分之十」之規定,並於同日起將遠期外匯履約保證金繳交比率,由7%調降為3%,繳交方式除繳現金外,亦得以其他可靠之擔保品(如定期存單)為之。另自四月二日起取消「進口外幣融資金額不得超過交易金額百分之九十」之規定。
|
83、7、27 |
我國第一家專業外匯經紀商「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開業。 |
83、9、13 |
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協商決定,自即日起在台無住所之外國自然人及法人(含金融機構)逕向我國金融機構開設新台幣帳戶,不必再逐案經財政部與央行核准。其中外國自然人限開活期儲蓄存款戶,而外國法人則以開設活期存款戶為原則,是否准予開設定期存款戶,俟實施半年後,再行檢討。 |
83、12、8 |
中央銀行公布,自即日起各外匯指定銀行,得為國內廠商在其「大陸出口、台灣押匯」的押匯金額內,開發貨物從第三地運到大陸的三角貿易信用狀。 |
84、1、5 |
中央銀行規定將國外負債上限放寬,新的總額度為二百五十五億美元。此外,為了協助製造業在國內進行中長期投資,中央銀行規定辦理中長期外幣融資,只要是個案提出申請,並經中央銀行核准者,可以免計入國外負債限額。 |
84、1、15 |
中央銀行修正「民間匯出入款項結匯辦法」,以往每一筆結售或結購外匯金額超過一百萬美元者,必須等候十個營業日才能完成辦理手續,未來只要三個營業日即可辦理結匯,此舉將使大型企業的資金調度將更為便捷。 |
84、1、16 |
中央銀行規定,將股利、佣金、技術報酬等三項勞務性收付納入遠期外匯市場,資本帳交易方面,只要是經政府核准的直接投資或證券投資(外資直接及間接投資國內股市金額),更可以橫跨遠匯市場和新台幣兌美元的換匯市場。其中勞務交易的遠匯承做期間為六個月(不得展期),而資本帳交易承做遠期外匯期間可長達一年,換匯則無時間限制。國內外資金進出可以透過上述管道避險,使本國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會大增。 |
84、2、3 |
中央銀行及財政部宣布放寬外人投資我國股市的措施,原有的外人投資我國股市總額度一百億美元的限制取消,從三月份起,單一外資機構投資我國任一上市公司的持股比率由現行的5%調高為6%,全體外資機構投資任一上市公司的持股比率則由10%調高為12%。此外,並規定外資必須在核准後四個月內匯入;匯入後滿三個月後,投資股票的金額應不得低於匯入資金的75%,否則中央銀行得於必要時,強制將未達比率部份的資金無息轉存中央銀行。存放定期存款及在貨幣市場投資(含以附買回方式投資公債)所占比率,都不得超過10%。 |
84、2、17 |
中央銀行和財政部決議廢止「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取消現行不得攜帶五千美元以上現金出境的規定。未來海關不再管制民眾出入國境時攜帶外幣現鈔金額,但攜帶超過五千美元的現鈔,出境或入境仍需向海關申報。至於現行民眾出入國境最多只能攜帶四萬元新台幣規定,仍將維持。 |
84、2、20 |
中央銀行函給所有本國和外商銀行外匯指定銀行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即日起辦理外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其展期應於結算原交易並交付盈虧後,再依當時即期市場匯率和利率差,重新訂定展期遠匯價格。 |
84、3、22 |
中央銀行放寬部份銀行外匯買賣超部位的限額,依據各銀行承做出口業務需要調整後有11家買超部位由二千萬美元提高為三千萬美元,即成為原來5家五千萬美元,11家三千萬美元,其餘各家銀行二千萬美元,故總額由原有16.1億成為17.2億美元。另依銀行辦理進口及匯出匯款業務調整後有24家銀行的外匯賣超部位由六百萬提高為一千萬美元,使賣超部位達5.34億美元。 |
84、5、1 |
中央銀行開放新台幣與外幣間的「換匯換利交易」,有助於廠商與銀行雙方規避匯率、利率風險,降低資金成本;外匯指定銀行只要檢附該項商品簡介、作業準則、內部控制辦法及辦理人員具此業務之經歷等資料,即可向中央銀行報備,開辦此一業務。符合做此交易的有下列四種:
- 證券投資。
- 廠商在國外的中長期貸款。
- 國內企業赴外發行有價證券(包括轉換﹑不可轉換公司債﹑存款憑證)。
- 外國法人來台發行有價證券。
|
84、5、18 |
中央銀行將銀行國外負債限額由255億美元提高至270億美元。 |
84、5、25 |
中央銀行發函通知各外匯指定銀行,廠商從事遠期外匯交易時,所須提繳的3%保證金,可以擔保品、信用額度取代現金支付方式。 |
84、5、25 |
中央銀行規定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進出口外匯、外幣貸款及保證的對象,將由廠商擴及於個人。中央銀行並取消外幣貸款期限﹑成數的限制;此外,未來客戶可以外匯存款質押,向銀行辦理質借新台幣。 |
84、6、16 |
為增加銀行間新台幣對美元報價效率,報價由小數點後四位數改為三位數,以增進銀行間美金對新台幣交易的撮合效率。 |
84、6、19 |
中央銀行與財政部宣布,放寬外資投資國內證券規定,即日起取消外資投資股票不得低於匯入金額的75%,及未達部份須轉存中央銀行之規定。另外,外資投資定期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及公債的總額則不得超過匯入資金的30%。 |
84、7、6 |
中央銀行宣布,自即日起,開放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無本金交割之新台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業務」,此係於遠期合約到期時,不交割本金,交易雙方僅計算合約議定匯率與到期日即期匯率之間的差額,予以清算收付,有關的業務規範包括下列四項:
- 承做的對象包括國內、外法人。
- 無須審核相關交易文件。
- 保證金收取由銀行自行斟酌。
- 交易期限不予限制,但不得展期。
|
84、7、10 |
中央銀行決定擴大結匯便民措施,由原來個人匯出三千美元免查,擴及個人、公司行號匯出、匯入的結匯金額未超過三千美元,都不必向央行查核結匯人有無超過每年結匯限額。而金融機構(包括外匯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可逕憑結匯申報書及未超過結匯限額的切結書辦理結匯手續。 |
84、8、12 |
中央銀行規定:
- 調降法定銀行存款準備金比率零點五至一個百分點,估計將釋出新台幣634億元。
- 提高外資投資國內股市總額度比率,由市值百分之十二提高至百分十五。
- 放寬單一公司投資比率,每一外資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的股份限額,由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六,提高至百分之七點五。全體外資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的股份總額,由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二提高至百分之十五。
- 提高國外負債額度為283.35億美元。
|
84、8、23 |
中央銀行開放信託人經由金融機構從事國外證券投資的本金,可以受託金融機構名義,選擇辦理遠期外匯、換匯交易、期初及期末皆交換本金等換匯換利交易,這項業務包括個人投資海外基金或直接購買國外股票等。 |
84、8、31 |
中央銀行大幅放寬外匯管制,凡每筆結匯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不必申報。結匯金額超過一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幣者不必再等候三個營業日才能辦理。在放寬同時,明訂申報不實的罰則,將處以新台幣三萬元到六十萬元的罰鍰。 |
84、12、5 |
中央銀行規定外匯指定銀行的外匯賣超部位,將調高為和買超部位一致,調整後的外匯買、賣超部位,分別為五千萬美元、四千萬美元、三千萬美元及兩千萬美元等四個等級,對新台幣匯率將產生助漲助跌的效果。 |
84、12、16 |
中央銀行規定未來單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申請投資國內證券上限由兩億美元,提高到四億美元;超出上限者,只要符合四億美元全數匯入,且最近一年內投資股市資金平均達匯入金額的七成者,即可申請追加額度,一年以一次為限,中央銀行對額度不預設限制。 |
84、12、21 |
中央銀行宣布自85年1月4日起,開放遠期外匯項目改以「負面表列」,只有三類外匯收支不得辦理遠匯,包括:
- 個人勞務收支(含旅遊支出)。
- 移轉支出(如捐贈)。
- 個人或公司行號團體利用結匯額度所從事的投資理財活動等。
其餘各項外匯收支只要有實際需要都可辦理遠匯。同時放寬外匯交易條件及期限限制,將原規定訂約時應繳3%的新台幣履約保證金改由承做銀行與顧客議定;原規定遠期外匯期限由180天,亦放寬為一年,必要時得展期一次。 |
84、12、22 |
行政院會通過「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修正案,依此決定,外資投入國內股市,其投資本金不需在結售滿三個月後才能匯出,其收益也不必受每年只能匯出一次的限制,只要在每月終了十天內將上月資金匯出入情形一併提出申報即可,對外人投資國證券的意願將有提振效果。 |
84、12、27 |
中央銀行宣布自85年1月1日起,放寬下列三項外匯管制:
- 公司、行號每年自由匯出、入款上限,由原來一千萬美元調高為二千萬美元,至於個人每年自由匯出、入款上限不變,仍為五百萬美元。
- 取消本國企業於海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存託憑證、可兌換新台幣匯回國內的三十億美元上限。匯回資金用途限於下列四項:
- 國內投資擴建新廠。
- 轉投資國家重大經建計畫中的生產事業。
- 轉投資重大科技生產事業。
- 國營事業民營化,釋出公股於海外發行存託憑證,募集資金解繳國庫。
- 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證券投資的外匯收支,在辦理結匯時,可以直接憑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不需要再經中央銀行外匯局核准。
|
84、12、30 |
中央銀行修訂「外匯經紀商許可要點」,將對外國貨幣經紀商來台設立分公司之資格限制取消;並准許外國貨幣經紀商來台設分公司或子公司,或參與合資經營公司,且持股比例無任何限制,惟對於國內外金融機構及其他單一投資人持股比例之限制(目前規定為百分之十及百分之二十)則仍暫時保留。 |
85、1、1 |
中央銀行放寬下列三項外匯管制:
- 公司、行號每年自由匯出入款上限由原來一千萬美元,調高為二千萬美元,至於個人每年自由匯出入款上限不變,仍為五百萬美元。
- 取消本國企業於海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存託憑證,可兌換新台幣,匯回國內的三十億美元上限。匯回資金用途限於下列四項:
- 國內投資擴建新廠。
- 轉投資國家重大經建計劃中的生產事業。
- 轉投資重大科技生產事業。
- 國營事業民營化,釋出公股於海外發行存託憑證,募集資金解繳國庫。
- 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證券投資的外匯收支,在辦理結匯時,可以直接憑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不需要再經中央銀行外匯局核准。
|
85、1、4 |
中央銀行開放遠期外匯項目改以「負面表列」,只有三類外匯收支不得辦理遠匯,包括(1)個人勞務收支(含旅遊支出)、(2)移轉支出(如捐贈)以及(3)個人或公司行號團體利用結匯額度所從事的投資理財活動等,其餘各項外匯收支只要有實際需要都可辦理遠匯。同時放寬外匯交易條件及期限限制,將原規定訂約時應繳3%的新台幣履約保證金改由承做銀行與顧客議定;原規定遠期外匯期限由180天,亦放寬為一年,必要時得展期一次。 |
85、2、10 |
中央銀行宣布,配合開放境外一般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股市,將全體外資投資個別發行公司的持股比例,由15%提高為20%,每一境外自然人及法人投資國內證券的上限,分別不得超過五百萬美元及兩千萬美元,其每筆結匯金額不超過十萬美元,得自由結匯,同時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無須親自來台辦理開戶手續,匯入金額投資我國貨幣市場工具、公債,及定期存款的總額不得超過30%。 |
85、3、4 |
中央銀行宣布,即日起放寬境外外國自然人及一般法人投資我國證券資金的結匯手續,每筆結匯金額未逾十萬美元,都可以委託保管銀行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至於投資證券每筆結匯逾十萬美元,可以由保管銀行檢附證明文件,經外匯指定銀行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以上措施,對外國自然人結匯有明顯放寬,即不必來台親自辦理結匯,至於非投資證券資金仍得親自辦理結匯。 |
85、4、10 |
中央銀行宣布自即日起企業凡因在國內投資擴建新廠、轉投資國家重大經建計畫中的生產事業,以及轉投資重大科技生產事業等用途所需的資金,已先行向國內銀行籌措資金支應者,得申請以事後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可轉換公司債募集的資金兌換為新台幣,償還銀行的貸款。同時,企業原先已在海外發行存託憑證及可轉換公司債募集資金原幣保留使用部份,如有需要,也可比照申請匯入償還在國內銀行的貸款。 |
85、6、30 |
中央銀行宣布自即日起,國內服務業及營建業在海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存託憑證所募集的資金,可以申請匯回國內兌換成新臺幣,供中長期投資使用,惟該企業的中、長期投資應有具體計劃,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
85、7、1 |
中央銀行宣布,銀行外匯部位的管理,將由銀行自訂外匯部位限額,只要經銀行內部管理單位訂定,並報請董事會同意(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則由總行核定),再向中央銀行核備即可,中央銀行將依兩項原則考量。包括:(一)依各銀行外匯業務量、淨值或營運資金,或是否為Market Maker (市場做成者)來審核其自訂之總部位限額是否合理;(二)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限額比率不宜高於總部位的三分之一。另外中央銀行同時取消遠匯期限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展期一次的規定。 |
85、8、21 |
中央銀行規定,外匯指定銀行自即日起辦理外匯存款業務,應參照國際慣例自行訂定及公告最低利率,未公告存款天期的利率,各銀行得參酌相近天期的公告利率與客戶議定,並在公告中註明可議定利率。 |
85、8、28 |
中央銀行宣布開放外匯指定銀行以「報備制」辦理不涉及新台幣兌換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未來外匯指定銀行開辦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只需檢附相關資料向中央銀行報備。此外,中央銀行同時核准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純外幣股價交換(Equity Swaps)業務。 |
85、9、23 |
中央銀行與財政部宣布,調高外資投入國內股市比率,全體外資投資單一個股比率從20%提高至25%,單一外資投資單一個股比率從7.5%提高至10%。 |
85、10、3 |
中央銀行宣布,即日起凡是在我國境內居住未滿二十歲的自然人,申報結售在台生活費、贈與款或旅行支出的剩餘,只要每筆結售金額未逾三千美元,外匯指定銀行查驗身份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後,就可以逕行受理,不必再逐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 |
85、10、8 |
中央銀行發函全國48家公民營銀行,修訂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相關規定,今後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種類,改以「除外」管理,即除大陸地區以外,其他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那斯達克(NASDAQ)市場交易的股票、優質債券,均可投資。投資海外基金門戶大開。 |
85、10、16 |
中央銀行宣布,自即日起全面開放本國企業得申請向國外銀行貸款,兌換成新台幣資金,作為國內各項中、長期投資使用,不受每年二千萬美元結匯額度的限制。本國企業可以檢附「國外金融機構貸款合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中長期投資函件」以及「民營事業向國外金融機構洽借中長期資金動支及還款明細表」等資料,向中央銀行申請將海外貸款兌換成新台幣,匯回國內使用,其借款本金及還本付息的結售、結購外匯金額,均不計入公司每年結匯額度。 |
85、12、16 |
中央銀行決定開始全面開放遠期外匯業務,未來凡是有實際外匯收支需求的企業或個人,都可以憑交易文件或主管機關核准函,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遠期外匯交易;至於部份無法取得交易憑證的投機性外匯收支,可以辦理已經開放的「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NDF)」。 |
85、12、19 |
財政部與中央銀行宣布,自即日起,個別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證券額度上限由四億美元提高為六億美元,同時外資本金匯出後循環匯入期限也由現行三個月放寬為六個月,以落實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政策。 |
86、1、11 |
中央銀行宣布自即日起,為簡化外資申請匯入資金的手續,刪除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必須檢附資金匯入計畫書以及投資計畫書的規定。 |
86、1、31 |
中央銀行與十一家外商銀行進行五千萬美元的換匯交易,這是央行頭一回以換匯交易作為公開市場操作工具,期限一週,折合新台幣十三億五千餘萬元。 |
86、2、5 |
中央銀行發函各指定銀行,開放外匯指定銀行承做「無本金交割新台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提高廠商操作匯率與利率商品的彈性,廠商資金籌措壓力也大為降低。 |
86、4、25 |
中央銀行宣布銀行得逕憑國內存戶以其持有本人的外匯定存單、受理質借外幣。 |
86、5、7 |
中央銀行宣布即日起開放銀行承做新台幣匯率選擇權業務,以提供國內外法人更多的避險管道。由於匯率選擇權也屬衍生性金融商品,仍須計入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部位,即依現行規定不得超過其總部位的三分之一。但未來會視情況逐步放寬外匯部位的限制。 |
86、5、23 |
中央銀行宣布,為了進一步推動外匯自由化,以及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服務業貿易總協定市場開放原則,即日起取消國外負債餘額上限,央行未來僅在必要時,才會要求國外負債餘額計提準備,以維持國內金融的穩定。 |
86、5、31 |
中央銀行公布自6月1日起將公司行號每年自由結匯額度,由原來的兩千萬美元提高為五千萬美元。個人結匯額度則維持五百萬美元不變。同時,凡是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的結匯案件,均不計入每年結匯額度,也無須辦理申報以大幅簡化小額結匯手續。 |
86、6、13 |
為便民及強化外匯申報制度,以精確國際收支統計,中央銀行宣布自86年6月13日起,銀行辦理個人及團體50萬美元,公司及行號100萬美元以上的匯款,應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證明文件相符後,才能辦理;該項確認的金額,以後將視金融情況及執行成效,機動調整。 |
86、6、30 |
中央銀行宣布自即日起,國內法人及自然人凡有需要者,無需憑交易文件,就可辦理換匯交易,但是國外法人及自然人仍需提出交易文件。 |
86、7、9 |
中央銀行公布,日前於洽商財政部後,已正式許可由國內個人法人及國外外匯經紀公司、金融機構等籌組之「元太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成立外匯經紀公司,日後將可成為國內第二家外匯經紀商。 |
86、9、13 |
中央銀行表示為了防範金融犯罪以及消弭外匯人頭戶問題,自9月13日開始,凡是個人、團體五十萬美元以上,或是公司、行號一百萬美元以上的大額結購、結售外匯案件,外匯指定銀行受理之後,應該立即將有關資料電傳央行參考。 |
87、4、15 |
中央銀行公布修正「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辦法」,今後民營事業引進中長期外債,應在簽約之後十五天內,向央行外匯局提出申報;而為簡化結匯手續,未來廠商每年五千萬美元結匯額度用滿時,將可不必另外再向央行申請專案核淮。 |
87、4、20 |
中央銀行宣布即日起,凡承做每筆交易金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無本金遠期外匯的大額交易,都必須即時以電話,將顧客的名稱及交易金額等相關資料告知外匯局交易科。此外,自5月1日起,各銀行必須把其所承做的NDF交易資料,逐筆填報央行外匯局。 |
87、10、15 |
中央銀行宣布銀行辦理對顧客的即期外匯交易須在交易當日就檢附水單,同時銀行內部外匯部位,也須與送交央行的日報表相符。 |
87、5、25 |
中央銀行宣布自87年5月25日起實施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三項禁令,包括(1)禁止以聯名帳戶名義,代客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2)國內自然人不得從事換匯交易(3)禁止外匯銀行以外的國內法人承做無本金交割遠匯(NDF)交易,且國外客戶來台買賣NDF,必須經由國銀海外分行或在台外銀的海外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