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外匯市場指南

          台北外匯市場指南(2001年12月)

(Guidebook of the Taipei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編著

 

前 言

 

  我國外匯市場自民國六十八年成立以來,隨著國內經濟、金融的發展,深度及廣度逐步擴展,市場的參與者增加,產品不斷創新,外匯制度亦迭有變遷。本基金會本著促進我國外匯市場發展之宗旨,為記錄變遷歷程,爰經多方蒐集資料,編製成"台北外匯市場指南"Guidebook of the Taipei Foreign Exchange Market)乙冊,以供各界參考,俾使各界對我國外匯市場之發展有完整的認識,並瞭解市場慣例形成之源由,冀能對我國外匯市場進一步發展,略盡棉薄之力。

 

  本書之編寫,雖已盡量使其完備,惟疏漏之處,在所難免,尚祈各界先進,不吝指正,以為規矩,至所企盼。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
董事長 鄭世松 謹識

  

第一章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之濫觴及其遞嬗 
第二章  外匯匯率制度及外匯管理之沿革 
第三章  台北外匯市場之演進 
   第一節  銀行間新台幣外匯市場 
   第二節  台北外幣拆款市場 
   第三節  我國的境外金融中心 
第四章  基金會及其前身促進市場發展之措施及作為 


第一章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之濫觴及其遞嬗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促進台北外匯市場之健全營運及發展為宗旨,研討外匯交易有關理論與實務及其共同規則,提昇外匯市場交易人員之專業知識與技能,並提供外匯市場自由化、國際化必要之服務。追溯其發展,始於外匯交易中心,茲將其演進,分述如下列四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外匯交易中心

  民國六十七年,我國經濟蓬勃發展,時值美元在國際市場上不斷貶值,我國新台幣釘住美元,亦形同貶值,造成外匯存底不斷增加。當時,中央銀行對外匯採取集中清算制度,使貨幣供給額急遽增加,進而形成通貨膨脹的巨大壓力。為因應此情勢,中央銀行於六十七年七月十日宣布自次日起,美元兌新台幣自三十八元調整為三十六元,亦即新台幣對美元升值。同時,宣布放棄固定匯率制度,改採機動匯率制度。

  為了實施機動匯率制度,於六十八年二月一日成立外匯市場,使匯率能隨市場供需情形機動調整。而為配合外匯市場的成立,由台灣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等五家銀行共同籌設的外匯交易中心亦同時成立,其主要任務為: (一)參酌外匯供需情況等因素,逐日議訂銀行與顧客間之外匯買賣價格; (二)擔任銀行間買賣外匯之中介; (三)蒐集及統計外匯交易資料,並提供國內、外外匯市場之情報供各外匯指定銀行參考; (四)會商有關各項外匯交易處理手續及其費率; (五)研討有關外匯交易之實務; (六)會商其他有關事項。

二、第二階段:外匯經紀商籌備小組

  外匯交易中心成立後,在外匯市場上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唯其成立終未具法律地位。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中央銀行宣布大幅外匯改制之際,有關外匯交易中心法律地位的問題亦亟待解決,以促進外匯市場之健全發展。因此,乃同意在外匯交易中心的基礎上,成立外匯經紀商籌備小組,以儘速籌劃成立專業的外匯經紀商,專司外匯交易仲介工作。

三、第三階段:財團法人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

  為加速我國外匯市場國際化、自由化的腳步,並促進市場健全發展,提昇外匯交易的技巧,經各外匯指定銀行多次會商後,由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華僑商業銀行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等四家民營銀行共同捐助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經財政部於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核准,並向台北地方法院登記為財團法人後,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於焉正式成立,並於七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開始運作,其下所附設之台北外匯銀行聯誼會,採會員制,外匯指定銀行為會員,共同使用聯誼會所提供之外匯交易仲介服務。

  茲將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於此階段所扮演的角色和辦理的工作分述如下:

(一)宗旨:
  促進外匯市場之健全營運及發展。
(二)功能:
  1. 設立「台北外匯銀行聯誼會」提供外匯市場所需之各項服務。
  2. 加強與國際間從事外匯交易機構之聯繫,以提昇外匯市場交易人員之專業知識與技能。
  3. 研討外匯交易有關理論與實務及其共同規則。
  4. 提供外匯市場自由化、國際化必要之服務,促使台北成為國際金融中心。
(三)台北外匯銀行聯誼會提供銀行間外匯交易仲介服務,種類包括:
  1. 新台幣對美元之即期、遠期及換匯交易。
  2. 美元對馬克、美元對日圓之即期交易。
  3. 外幣間之遠期、換匯交易。
  4. 外幣拆款交易:計有美元、馬克、日圓、英鎊、新加坡幣、港幣、法國法郎、瑞士法郎、比利時法郎、瑞典幣、荷蘭幣、加拿大幣、澳幣、奧地利先令、紐西蘭幣及意大利里拉。
  5. 遠期利率協定(FRA)及利率交換(IRS)。
(四)
  為擴大交易對象,基金會自七十九年十月起即進行與國際貨幣經紀商、國際知名銀行直接交易,達到國際化的階段。

四、第四階段:基金會專職於研究發展的工作

  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我國第一家專業外匯經紀商「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開始營業,基金會解散台北外匯銀行聯誼會,停止外匯交易仲介業務,專職於研究發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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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外匯匯率制度及外匯管理之沿革

  自從政府遷台後,我國外匯匯率制度向為固定匯率制度,以新台幣釘住美元。民國六十年以前,美元幣值穩定,實施固定匯率制度並無太大問題,民國六十年以後,情勢丕變,而有改弦易轍之需要。彼時,美元在國際市場不斷貶值,加上我國經濟蓬勃發展,造成我國外匯存底不斷增加。且由於外匯管制,廠商所獲得的外匯收入必須結售予外匯指定銀行,再轉售予中央銀行,中央銀行放出等額的新台幣,造成貨幣供給額大增,進而刺激物價上漲。為因應此種情勢,中央銀行於六十七年七月十日宣佈,自七月十一日起新台幣對美元之匯率自三十八元調整為三十六元,同時放棄固定匯率制度,改採機動匯率制度。為實施機動匯率制度,中央銀行會同財政部修定了管理外匯條例部份條文,於六十七年經行政院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經三讀通過後,由總統明令公佈,於六十八年二月正式實施。為實施機動匯率制度,我國外匯市場於六十八年二月一日正式成立。

  以下就外匯市場成立後,有關即期、遠期及換匯等交易的外匯管理規定之興革,以即期匯率制度演進的時間先後為主軸,列敘於後,俾便參閱查考。

壹、以顧客市場供需情形會商議定匯率階段

  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一日至七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68、01、24 政府決定自二月一日建立外匯市場,實施機動匯率制度。中央銀行訂定「指定銀行買賣即期外匯辦法」、「指定銀行買賣遠期外匯辦法」、「指定銀行辦理外匯存款辦法」、「中央銀行對指定銀行外匯買賣及資金換兌辦法」及「外匯改制初期暫行配合措施」通函各外匯指定銀行自二月一日起施行。
68、2、1 我國外匯市場成立,初期,新台幣匯率由中央銀行代表和五家銀行(台灣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負責人共組議定小組,根據顧客市場外匯供需情形會商議定之。
    (一)即期匯率:
    1. 前述匯率議定小組議定每一營業日新台幣對美元的中心匯率及最高最低買、賣匯率,規定即期匯率每日變動幅度不得超過前一營業日中心匯率之上、下各0.5%。
    2. 議定小組中五家銀行負責人根據前述當日最高最低買、賣匯率,議定當日外匯指定銀行對顧客即期美元買、賣匯率,此匯率全日不變,並適用於全體外匯指定銀行。
    3. 新台幣對其他掛牌外幣之匯率,由外匯指定銀行根據新台幣對美元匯率,並參照國際外匯市場美元對其他外幣之行情訂定並公告之。
    (二)遠期匯率:
    1. 美元遠期匯率由議定小組議定之,並適用於全體外匯指定銀行。
    2. 其他外幣遠期匯率由議定小組中五家銀行負責人會商議定。
68、2、1 外匯市場成立,中央銀行與五家主要外匯指定銀行(包括台灣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議定本日即期美元中心匯率為新台幣36元,外匯交易中心議定各銀行對顧客之即期美元買賣匯率為35.85買入、35.95賣出,新台幣升值0.278%。中央銀行公佈美元換兌匯率,期間分即期、三天、七天、十四天及廿一天。
68、2、26 「外匯改制初期暫行配合措施」實施期間於2月25日結束,自本日起各外匯銀行向中央銀行申請買賣及資金換兌,限以該外匯指定銀行當日外匯交易結算後之淨買超及賣超為限。中央銀行取消三天、七天、十四天期對指定銀行墊付外匯之資金換兌。
68、3、27 中央銀行外匯局修訂「中央銀行對指定銀行外匯買賣及資金換兌辦法」、「指定銀行辦理外匯存款辦法」、「指定銀行買賣即期外匯辦法」及「指定銀行買賣遠期外匯辦法」,自4月2日起實施。
68、4、2 中央銀行外匯局提高外匯指定銀行即期外匯買超限額,之前規定:外匯指定銀行平日買賣外匯金額佔全體銀行5%以上者,每日即期外匯買超限制為一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匯,累積買超為三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匯;占5%以下者減半。自四月二日起將上述限額分別提高一倍,並允許持有適量外匯賣超(每日為五十萬美元,累積為一百五十萬美元)。
68、8、21 中心匯率每日變動幅度放寬為不超過前一營業日中心匯率之上、下各二角五分。
69、3、3 為尊重市場機能,中央銀行退出匯率議定小組;同時取消新台幣對美元中心匯率及上、下限之規定。並將每一營業日匯率之調整,放寬為不超過前一營業日買、賣匯率中價之上、下各1%。美元即期匯率之買賣差價不超過新台幣一角。中央銀行核定外匯指定銀行可保留即期買超外匯餘額為六家(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台北市銀行)一千萬美元,其餘為五百萬美元,可有待補即期賣超外匯餘額為三佰萬美元,並停止換兌交易。
69、7、12 修訂「外匯額度」定義,由「現金基礎」改為「契約基礎」。
70、8、12 外匯交易中心在中央銀行同意下,將新台幣對美元由36.24元貶至38元,計貶值1.76元,合4.86%。同時宣佈採下列幾項操作原則:
  1. 外匯交易中心議訂美元即期匯率,嗣後改以外匯供需情況及新台幣實質有效匯率指數作為調整匯率之依據。
  2. 外匯交易中心每一營業日調整美元即期匯率之幅度,擴大為不超過前一營業日買、賣匯率中價之上、下各2.25%。
71、2、10 外匯指定銀行可保留即期買超外匯餘額由六家一千萬美元,提高為二千萬美元,其餘各家由五百萬美元,提高為一千萬美元;可有待補即期賣超外匯餘額不變仍為三佰萬美元。

貳、中心匯率階段(由銀行間市場交易情形決定匯率階段)

  71年9月1日至78年4月2日
71、9、1 由於根據顧客市場外匯供需情形所議定之匯率,無法反應政府政策層面之考慮,且在外匯管制情況下,顧客市場之外匯供需未能反映基本經濟情勢,因此將原依據顧客市場供需情形改為依據銀行間市場供需情形以決定匯率,即以銀行間美元交易之加權平均價格,作為次營業日之「中心匯率」,即以躉售市場價格領導零售市場價格。
  1. 凡每筆交易金額在三萬美元以下者,銀行向顧客買入之價格不得低於中心匯率減新台幣五分,銀行向顧客賣出之價格不得高於中心匯率加新台幣五分。每筆交易金額超過三萬美元者,由各銀行在中心匯率上、下差價各新台幣一角之範圍內與顧客商定之。
  2. 每營業日匯率升降幅度以不超過中心匯率上、下各2.25%為度。
71、9、17 遠期外匯匯率調整方式改按下列兩項原則
  1. 依各期別之供需決定。
  2. 依向中央銀行拋補情況及買賣超金額訂定。
72、1、14 外匯指定銀行開始進行銀行間換匯交易(Swap Transaction),其後換匯交易逐漸開展,成為本國銀行消化新台幣多餘資金、外商銀行藉以吸收新台幣資金的重要途徑。
72、3、1 外匯指定銀行可保留即期買超外匯餘額由六家二千萬美元,提高為四千萬美元,其餘各家由一千萬美元,提高為二千萬美元;可有待補即期賣超外匯餘額仍各為三百萬美元。
73、5、9 改變遠期美元外匯的訂價方式,允許各銀行在規定範圍內,自行訂定遠期外匯匯率。
  • (一)將遠期美元外匯之訂價基礎由70年3月31日起之依顧客市場遠期外匯供需情況,改為各外匯指定銀行得在買入及賣出「參考匯率」上、下加減兩角之範圍內,自行訂定遠期外匯匯率,但其買賣差價不得超過參考匯率百分之一。

    所謂參考匯率,係由外匯交易中心根據五家銀行(台灣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前一營業日向顧客買入及賣出遠期外匯之成交價格分別加權平均計算之。前一營業日無成交價格時,根據其掛牌價格算術平均計算之。

  • (二)遠期外匯向中央銀行之拋補:
    1. 自61年4月開辦英鎊、馬克、瑞士法郎等遠期外匯以來,中央銀行即規定外匯指定銀行應逐筆向中央銀行清算。
    2. 67年8月增加美元遠期外匯後亦如此。
    3. 68年2月1日後,外匯指定銀行承做遠期外匯,各期別美元交易差額,應於每營業日終了向中央銀行拋補。其他幣別交易則可逕向國際市場或向中央銀行拋補。
    4. 69年3月後,始改為得向中央銀行拋補,即外匯指定銀行可持有遠期美元部位。
    5. 73年5月9日遠期美元匯率改變訂價方式後,中央銀行規定,外匯指定銀行當日承做之每筆遠期外匯,在80%之比率內,得向中央銀行拋補。(即指定銀行自行吸收20%)
73、8、24 取消銀行外匯買超額度,賣超額度則仍維持三百萬美元。
  • (一)68年4月2日中央銀行初次規定外匯指定銀行之額度為:
    1. 業務量較大銀行,買超額度六百萬美元,但每日買超現金餘額不得超過一百萬美元;業務量較小銀行,買超額度三百萬美元,但每日買超現金餘額不得超過五十美萬元。
    2. 各銀行賣超額度均以一百五十萬美元為限,每日待補賣超不得超過五十萬美元。
  • (二)69年3月3日中央銀行核定台灣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及台北市銀行等六家外匯指定銀行可保留即期買超外匯餘額為一千萬美元,其餘各家銀行為五百萬美元。可有待補即期賣超外匯餘額為三百萬美元。
  • (三)71年2月10日外匯指定銀行可保留即期買超外匯餘額由六家一千萬美元提高為二千萬美元,其餘各家由五百萬美元提高為一千萬美元。可有待補即期賣超外匯餘額不改,仍為三百萬美元。
  • (四)72年3月1日外匯指定銀行可保留即期買超外匯餘額由六家二千萬美元,提高為四千萬美元,其餘各家由一千萬美元提高為二千萬美元。可有待補即期賣超外匯餘額仍各為三百萬美元。
  • (五)73年8月24日買超額度取消後,各銀行根據個別狀況自行決定欲保留之外匯額度,中央銀行不予規定,至於賣超額度仍為三百萬美元。
74、2、5 中央銀行將遠期外匯交易轉向中央銀行拋補之成數由80%降為65%。
74、7、2 銀行間外匯市場,改以雙向報價方式掛牌買賣,使外匯市場更趨靈活。
74、8、7 中央銀行公布修正「指定銀行收存外幣存款辦法」及「指定銀行辦理外匯存款辦法」,所有外幣存款、外匯存款、外匯存款之利率由指定銀行自行訂定公告之。
74、11、6 中央銀行規定,領有已核准「結匯通知書」之一切匯出款,亦得辦理遠期外匯。同時外匯指定銀行轉向中央銀行拋補遠期外匯之比例由74年2月6日之65%降為降為40%。
75、1、1 中央銀行同意開辦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信託資金年限最短期間原為兩年,75年7月1日起縮短為六個月,最長期間為五年(79年1月17日信託年限限制取消)陸續獲准開辦此項業務的銀行有台灣銀行、中央信託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市銀行、及中國農民銀行等五家銀行。75年6月12日起,中央銀行為舒緩部份指定銀行外匯買超部位之累積,再同意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及彰化商業銀行等四家銀行開辦外幣定期存單業務,存單期間以不超過三年為限(80年2月26日該項業務廢止)。上述兩項業項之辦理,信託人或存戶需以新台幣款項結購外匯為之,期滿解約亦以新台幣償付。
75、5、14 修訂管理外匯條例,主要修訂項目有:
  1. 黃金、白銀不列入外匯。
  2. 外匯所得由「應存入」改為「得存入」外匯存款。
  3. 進出口貨品之外匯由許可證制改為申報制。
75、8、5 中央銀行規定外匯指定銀行應將每筆遠期交易之90%出售予中央銀行或向中央銀行購補,並訂定各期別固定到期日,屆期辦理交割。
75、8、18 實施外匯申報制,將貿易管理與外匯管理分開。
76、3、6 中央銀行訂定「無形貿易支出結匯辦法」及「民間匯入款項審核辦法」,並自3月12日起生效。我國自開始管理外匯起,都是「管出不管入」,嗣後管理重點轉為「管入不管出」,在管理外匯上是一大放寬,並開創了新的紀元。
76、5、30 中央銀行宣布凍結外匯指定銀行國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五月底餘額。此項凍結之規定於同年10月1日一度解除,銀行與顧客間遠期訂約金額於9月30日、10月1日及2日三天內達卌二億美元。由於遠期訂約美元在即期市場拋售,致市場成交價跌至中心匯率2.25%之下限,成交價格差距達新台幣七角四分。為穩定市場,中央銀行於10月3日再度凍結各銀行國外負債總餘額為10月2日之水準。
76、6、1 中央銀行規定自6月1日起,外匯指定銀行承做每筆遠期外匯應售予中央銀行或向中央銀行購補之成數自九成降為四成。自7月15日外匯改制後,不再向中央銀行拋補。而遠期外匯之訂價完全自由化,交易中心公佈之遠期匯率僅供各銀行參考,不具任何拘束力,但因前述國外負債餘額之限制,遠期外匯交易有限。
76、6、26 總統令公佈增列管理外匯條例第廿六條之一條文,規定「於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國際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行政院得決定停止第六條之一、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全部或部份條文之適用」。行政院恢復前項全部或部份條文之適用時,應送請立法院審議。
76、7、13 中央銀行為配合外匯管理之改制,新增訂「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餘額登記辦法」等二項辦法、修訂「指定銀行買賣外匯辦法」等六項辦法,及廢止「出國人員結匯辦法」,並自7月15日開始實施。
76、7、15 外匯開放後,中央銀行對遠期外匯轉拋補的規定,完全取消。
76、9、26 中央銀行公布,自10月1日起,遠期外匯到即期外匯市場拋補,不列計賣超三百萬美元額度,即開放遠期外匯承做。同時將凍結國外負債之規定解除。
76、10、2 中央銀行公布,自10月3日起,恢復凍結國外負債,不得超過10月2日之餘額。
76、11、5 中央銀行公布,自10月6日起,遠期外匯至即期市場拋售之金額,仍應列計累積待補賣超額度之內。

參、自由匯率階段

  (78年4月3日以後)
78、3、27 中央銀行公布,自4月3日起,外匯市場操作內容大幅改變,要點為:
  1. 廢止以當日銀行間美元交易加權平均價格做為次一營業日新台幣對美元之中心匯率制度。根據中心匯率所訂出的銀行與顧客間議價規定亦一併取消。
  2. 銀行間即期美元交易價格不再有上、下限之限制,交易價格完全自由化。
  3. 對銀行外匯部位之管理,賣超部份仍維持三百萬美元,買超部份大型銀行限制為五千萬美元,其他銀行二千萬美元。賣超部位於12月21日起放寬為六百萬美元。
  4. 採納台灣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五家外匯業務市場佔有率共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銀行的建議,在每日上午由九家外匯指定銀行(包括台灣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及四家輪值銀行)輪值會商議定、十時前公布當日之「美元小額結匯議定匯率」,以便利非現金之美元小額結匯。
  5. 由於新台幣對美元的匯率趨於穩定,本年度中央銀行三度調高匯入款限額由五萬美元調整至一百萬美元。
78、6、9 中央銀行修改民間匯款結匯辦法,提高匯入款額度,由每年五萬美元增為廿萬美元。
78、7、22 中央銀行宣布,自7月24日起,為維護小額結匯人之權益,外匯指定銀行訂定小額結匯買賣匯率,其差價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角。另為顧及外匯指定銀行匯率風險,同意將「小額」定義由三萬美元以下,降低為一萬美元以下。
78、8、1 中央銀行宣布,自8月7日起建立外幣拆款市場。另外,國外負債餘額按各銀行78年6月1日至7月15日之平均餘額加計三成,成為各銀行之新國外負債餘額。
78、9、7 民間匯入款額度由每年二十萬美元,增為五十萬美元。
78、11、10 民間匯入款額度由每年五十萬美元,增為一百萬美元。
78、12、20 中央銀行宣布,自12月21日起各外匯指定銀行的即期外匯賣超額度由三百萬美元提高為六百萬美元。
79、2、17 中央銀行廢止「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的信託期限規定(最短六個月,最長五年),投資人以後即可靈活操作,隨時贖回,不致遭到套牢命運。
79、2、21 銀行間新台幣對美元即期交易交割日,由原來的次日交割,改為第二個營業日交割,俾與國際慣例一致。
79、4、11 中央銀行宣布「中央銀行對公民營企業單位海外投資外匯資金轉融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實施。
79、5、29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停止銀行與顧客間外匯交易資料之蒐集與公布,並開始於美聯社及路透社終端機顯示最新之成交價格與最佳之市場報價。
79、6、23 中央銀行規定,外匯指定銀行吸收新存入外幣(匯)存款(包括存款到期續存部份),應將其中部份存款無息轉存中央銀行。應轉存比率,活期外幣(匯)存款為百分之二十九,定期外幣(匯)存款為百分之十三。美元以外之其他幣別外幣(匯)存款折算成美元後,依存款種類比照辦理。至79年11月24日起外幣(匯)存款轉存款比率降為0%,轉存制度等於取消。
79、7、20 中央銀行宣布,民間匯入款年額度提高為二百萬美元,但每筆超過一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幣者,須俟申報之次日起經過十個營業日後辦理。
79、7、28 顧客與外匯指定銀行在小額結匯議定匯率,加減新台幣由一角改為二角之範圍內訂定買賣匯率,而所訂買賣匯率之差價不得超過台幣一角。同時自「小額結匯議定匯率」第一次重訂以後,一萬美元及以下之美元買賣匯率,由雙方在「小額結匯議定匯率」加減新台幣肆角(原為貳角)範圍內訂定。
79、11、13 將小額結匯議定匯率原先由五大匯銀與他四家輪值銀行每日上午十時聚集於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會共同商訂之方式,改為由台灣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等五家銀行輪流作主席之銀行,以電話聯繫輪值銀行之方式辦理。
79、11、1 財政部在與中央銀行協商後宣布,為維持國內金融穩定,防止金融機構炒作外匯及承擔過高匯率風險,重新嚴格規定金融機構外幣風險上限。
79、12、29 取消小額結匯議定匯率。一萬美元以下小額交易之匯率,由各指定銀行自行訂定,並掛牌公告。但其買賣差價仍不得大於新台幣一角,以保障小額交易者的權益。
80、3、4 中央銀行宣布,自3月15日起調整民間匯出、入款限額,匯入款由每人每年二百萬美元提高為三百萬美元。同時為平衡匯出、入款限額,匯出款限額由每人每年五百萬美元調整為三百萬美元。
80、6、22 中央銀行開放外匯指定銀行對顧客辦理外幣間換匯及保證金交易業務。
80、9、11 中央銀行宣布開放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的外幣信託資金業務。
80、10、31 中央銀行宣布,自80年11月1日起,重建遠期外匯市場:
  1. 外匯指定銀行外匯部位改為權責制。
  2. 遠期外匯之承做只限商品之進、出口。
  3. 建立銀行間遠期外匯市場。
  4. 期限180天,但得展期一次。
  5. 簽約時,至少交7%保證金。
  6. 依據各銀行80年9月1日至10月15日之國外負債每日平均餘額調增20%,開辦之初先調增10%,滿一個月後,再行調足20%。
80、12、16 中央銀行決定實施我國廠商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以節省押匯時間及成本。
81、2、18 中央銀行決定專案提撥外匯存底一百億美元,供轉融通公民營企業之國外投資、六年國建計畫、公共建設投資、十六新興工業及八大關鍵性技術投資及其他經政府核定之國內重大投資案所需之外匯資金。
81、4、8 中央銀行決定大幅開放各銀行申請「全部外匯業務執照」及「部份外匯業務執照」,分別憑以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暨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81、5、15 中央銀行通函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明確從寬解釋OBU之業務範圍及可以承做之業務項目,以利國際金融業務之推展。
81、10、9 民間匯出、入款上限,由每人每年三百萬美元提高為五百萬美元。
82、1、8 取消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幣間保證金交易業務必須向客戶收取至少10%外幣保證金之規定。嗣後該項保證金是否收取,暨收取保證金之比率等,均由銀行自行斟酌。
82、8、11 中央銀行訂定「外匯經紀商許可要點」,規定經營外匯經紀業務各有關事宜。
82、9、18 中央銀行規定,外幣(匯)存款應全數轉存中央銀行。
83、1、2 中央銀行調整公司、行號自由結售或結購外匯之額度,由每年五百萬美元提高為一千萬美元。
83、3、2 中央銀行規定凡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換匯、換利、遠期利率協定、保證金交易、換匯換利、店頭市場外幣選擇權、利率選擇權及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等金融商品,無需逐案申請核准,僅需檢附商品簡介、作業準則、內部控制及辦理人員經歷向中央銀行報備即可辦理。
83、3、5 中央銀行放寬直接投資國內的外資額度為一百億美元,其中包括:
  1.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證券之總額度由五十億美元調整為七十五億美元。
  2. 國內證券投信公司於海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資金,投資國內證券之總額度設定為二十五億美元。
83、3、14 中央銀行開放輪船、航空等運輸業及貨運承攬業者之運費收付及產物保險公司之保險外匯收付,均得以利用遠期外匯市場規避風險。
83、4、1 中央銀行規定:
  1. 開放外匯指定銀行對國內客戶開發三角貿易遠期信用狀辦理外幣融通,並自6月3日起開放廠商三角貿易之外匯收付金額得以買賣遠期外匯。
  2.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幣(匯)存款轉存中央銀行比率(包括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均調整為0%,未來中央銀行仍將定期檢討,視需要做必要調整。
  3. 取消「進口開發信用狀保證金之收取比率不得少於開狀金額百分之十」之規定,並於同日起將遠期外匯履約保證金繳交比率,由7%調降為3%,繳交方式除繳現金外,亦得以其他可靠之擔保品(如定期存單)為之。另自四月二日起取消「進口外幣融資金額不得超過交易金額百分之九十」之規定。
83、7、27 我國第一家專業外匯經紀商「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開業。
83、9、13 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協商決定,自即日起在台無住所之外國自然人及法人(含金融機構)逕向我國金融機構開設新台幣帳戶,不必再逐案經財政部與央行核准。其中外國自然人限開活期儲蓄存款戶,而外國法人則以開設活期存款戶為原則,是否准予開設定期存款戶,俟實施半年後,再行檢討。
83、12、8 中央銀行公布,自即日起各外匯指定銀行,得為國內廠商在其「大陸出口、台灣押匯」的押匯金額內,開發貨物從第三地運到大陸的三角貿易信用狀。
84、1、5 中央銀行規定將國外負債上限放寬,新的總額度為二百五十五億美元。此外,為了協助製造業在國內進行中長期投資,中央銀行規定辦理中長期外幣融資,只要是個案提出申請,並經中央銀行核准者,可以免計入國外負債限額。
84、1、15 中央銀行修正「民間匯出入款項結匯辦法」,以往每一筆結售或結購外匯金額超過一百萬美元者,必須等候十個營業日才能完成辦理手續,未來只要三個營業日即可辦理結匯,此舉將使大型企業的資金調度將更為便捷。
84、1、16 中央銀行規定,將股利、佣金、技術報酬等三項勞務性收付納入遠期外匯市場,資本帳交易方面,只要是經政府核准的直接投資或證券投資(外資直接及間接投資國內股市金額),更可以橫跨遠匯市場和新台幣兌美元的換匯市場。其中勞務交易的遠匯承做期間為六個月(不得展期),而資本帳交易承做遠期外匯期間可長達一年,換匯則無時間限制。國內外資金進出可以透過上述管道避險,使本國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會大增。
84、2、3 中央銀行及財政部宣布放寬外人投資我國股市的措施,原有的外人投資我國股市總額度一百億美元的限制取消,從三月份起,單一外資機構投資我國任一上市公司的持股比率由現行的5%調高為6%,全體外資機構投資任一上市公司的持股比率則由10%調高為12%。此外,並規定外資必須在核准後四個月內匯入;匯入後滿三個月後,投資股票的金額應不得低於匯入資金的75%,否則中央銀行得於必要時,強制將未達比率部份的資金無息轉存中央銀行。存放定期存款及在貨幣市場投資(含以附買回方式投資公債)所占比率,都不得超過10%。
84、2、17 中央銀行和財政部決議廢止「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取消現行不得攜帶五千美元以上現金出境的規定。未來海關不再管制民眾出入國境時攜帶外幣現鈔金額,但攜帶超過五千美元的現鈔,出境或入境仍需向海關申報。至於現行民眾出入國境最多只能攜帶四萬元新台幣規定,仍將維持。
84、2、20 中央銀行函給所有本國和外商銀行外匯指定銀行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即日起辦理外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其展期應於結算原交易並交付盈虧後,再依當時即期市場匯率和利率差,重新訂定展期遠匯價格。
84、3、22 中央銀行放寬部份銀行外匯買賣超部位的限額,依據各銀行承做出口業務需要調整後有11家買超部位由二千萬美元提高為三千萬美元,即成為原來5家五千萬美元,11家三千萬美元,其餘各家銀行二千萬美元,故總額由原有16.1億成為17.2億美元。另依銀行辦理進口及匯出匯款業務調整後有24家銀行的外匯賣超部位由六百萬提高為一千萬美元,使賣超部位達5.34億美元。
84、5、1 中央銀行開放新台幣與外幣間的「換匯換利交易」,有助於廠商與銀行雙方規避匯率、利率風險,降低資金成本;外匯指定銀行只要檢附該項商品簡介、作業準則、內部控制辦法及辦理人員具此業務之經歷等資料,即可向中央銀行報備,開辦此一業務。符合做此交易的有下列四種:
  1. 證券投資。
  2. 廠商在國外的中長期貸款。
  3. 國內企業赴外發行有價證券(包括轉換﹑不可轉換公司債﹑存款憑證)。
  4. 外國法人來台發行有價證券。
84、5、18 中央銀行將銀行國外負債限額由255億美元提高至270億美元。
84、5、25 中央銀行發函通知各外匯指定銀行,廠商從事遠期外匯交易時,所須提繳的3%保證金,可以擔保品、信用額度取代現金支付方式。
84、5、25 中央銀行規定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進出口外匯、外幣貸款及保證的對象,將由廠商擴及於個人。中央銀行並取消外幣貸款期限﹑成數的限制;此外,未來客戶可以外匯存款質押,向銀行辦理質借新台幣。
84、6、16 為增加銀行間新台幣對美元報價效率,報價由小數點後四位數改為三位數,以增進銀行間美金對新台幣交易的撮合效率。
84、6、19 中央銀行與財政部宣布,放寬外資投資國內證券規定,即日起取消外資投資股票不得低於匯入金額的75%,及未達部份須轉存中央銀行之規定。另外,外資投資定期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及公債的總額則不得超過匯入資金的30%。
84、7、6 中央銀行宣布,自即日起,開放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無本金交割之新台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業務」,此係於遠期合約到期時,不交割本金,交易雙方僅計算合約議定匯率與到期日即期匯率之間的差額,予以清算收付,有關的業務規範包括下列四項:
  1. 承做的對象包括國內、外法人。
  2. 無須審核相關交易文件。
  3. 保證金收取由銀行自行斟酌。
  4. 交易期限不予限制,但不得展期。
84、7、10 中央銀行決定擴大結匯便民措施,由原來個人匯出三千美元免查,擴及個人、公司行號匯出、匯入的結匯金額未超過三千美元,都不必向央行查核結匯人有無超過每年結匯限額。而金融機構(包括外匯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可逕憑結匯申報書及未超過結匯限額的切結書辦理結匯手續。
84、8、12 中央銀行規定:
  1. 調降法定銀行存款準備金比率零點五至一個百分點,估計將釋出新台幣634億元。
  2. 提高外資投資國內股市總額度比率,由市值百分之十二提高至百分十五。
  3. 放寬單一公司投資比率,每一外資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的股份限額,由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六,提高至百分之七點五。全體外資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的股份總額,由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二提高至百分之十五。
  4. 提高國外負債額度為283.35億美元。
84、8、23 中央銀行開放信託人經由金融機構從事國外證券投資的本金,可以受託金融機構名義,選擇辦理遠期外匯、換匯交易、期初及期末皆交換本金等換匯換利交易,這項業務包括個人投資海外基金或直接購買國外股票等。
84、8、31 中央銀行大幅放寬外匯管制,凡每筆結匯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不必申報。結匯金額超過一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幣者不必再等候三個營業日才能辦理。在放寬同時,明訂申報不實的罰則,將處以新台幣三萬元到六十萬元的罰鍰。
84、12、5 中央銀行規定外匯指定銀行的外匯賣超部位,將調高為和買超部位一致,調整後的外匯買、賣超部位,分別為五千萬美元、四千萬美元、三千萬美元及兩千萬美元等四個等級,對新台幣匯率將產生助漲助跌的效果。
84、12、16 中央銀行規定未來單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申請投資國內證券上限由兩億美元,提高到四億美元;超出上限者,只要符合四億美元全數匯入,且最近一年內投資股市資金平均達匯入金額的七成者,即可申請追加額度,一年以一次為限,中央銀行對額度不預設限制。
84、12、21 中央銀行宣布自85年1月4日起,開放遠期外匯項目改以「負面表列」,只有三類外匯收支不得辦理遠匯,包括:
  1. 個人勞務收支(含旅遊支出)。
  2. 移轉支出(如捐贈)。
  3. 個人或公司行號團體利用結匯額度所從事的投資理財活動等。
  其餘各項外匯收支只要有實際需要都可辦理遠匯。同時放寬外匯交易條件及期限限制,將原規定訂約時應繳3%的新台幣履約保證金改由承做銀行與顧客議定;原規定遠期外匯期限由180天,亦放寬為一年,必要時得展期一次。
84、12、22 行政院會通過「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修正案,依此決定,外資投入國內股市,其投資本金不需在結售滿三個月後才能匯出,其收益也不必受每年只能匯出一次的限制,只要在每月終了十天內將上月資金匯出入情形一併提出申報即可,對外人投資國證券的意願將有提振效果。
84、12、27 中央銀行宣布自85年1月1日起,放寬下列三項外匯管制:
  1. 公司、行號每年自由匯出、入款上限,由原來一千萬美元調高為二千萬美元,至於個人每年自由匯出、入款上限不變,仍為五百萬美元。
  2. 取消本國企業於海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存託憑證、可兌換新台幣匯回國內的三十億美元上限。匯回資金用途限於下列四項:
    1. 國內投資擴建新廠。
    2. 轉投資國家重大經建計畫中的生產事業。
    3. 轉投資重大科技生產事業。
    4. 國營事業民營化,釋出公股於海外發行存託憑證,募集資金解繳國庫。
  3. 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證券投資的外匯收支,在辦理結匯時,可以直接憑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不需要再經中央銀行外匯局核准。
84、12、30 中央銀行修訂「外匯經紀商許可要點」,將對外國貨幣經紀商來台設立分公司之資格限制取消;並准許外國貨幣經紀商來台設分公司或子公司,或參與合資經營公司,且持股比例無任何限制,惟對於國內外金融機構及其他單一投資人持股比例之限制(目前規定為百分之十及百分之二十)則仍暫時保留。
85、1、1 中央銀行放寬下列三項外匯管制:
  1. 公司、行號每年自由匯出入款上限由原來一千萬美元,調高為二千萬美元,至於個人每年自由匯出入款上限不變,仍為五百萬美元。
  2. 取消本國企業於海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存託憑證,可兌換新台幣,匯回國內的三十億美元上限。匯回資金用途限於下列四項:
    1. 國內投資擴建新廠。
    2. 轉投資國家重大經建計劃中的生產事業。
    3. 轉投資重大科技生產事業。
    4. 國營事業民營化,釋出公股於海外發行存託憑證,募集資金解繳國庫。
  3. 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證券投資的外匯收支,在辦理結匯時,可以直接憑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不需要再經中央銀行外匯局核准。
85、1、4 中央銀行開放遠期外匯項目改以「負面表列」,只有三類外匯收支不得辦理遠匯,包括(1)個人勞務收支(含旅遊支出)、(2)移轉支出(如捐贈)以及(3)個人或公司行號團體利用結匯額度所從事的投資理財活動等,其餘各項外匯收支只要有實際需要都可辦理遠匯。同時放寬外匯交易條件及期限限制,將原規定訂約時應繳3%的新台幣履約保證金改由承做銀行與顧客議定;原規定遠期外匯期限由180天,亦放寬為一年,必要時得展期一次。
85、2、10 中央銀行宣布,配合開放境外一般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股市,將全體外資投資個別發行公司的持股比例,由15%提高為20%,每一境外自然人及法人投資國內證券的上限,分別不得超過五百萬美元及兩千萬美元,其每筆結匯金額不超過十萬美元,得自由結匯,同時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無須親自來台辦理開戶手續,匯入金額投資我國貨幣市場工具、公債,及定期存款的總額不得超過30%。
85、3、4 中央銀行宣布,即日起放寬境外外國自然人及一般法人投資我國證券資金的結匯手續,每筆結匯金額未逾十萬美元,都可以委託保管銀行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至於投資證券每筆結匯逾十萬美元,可以由保管銀行檢附證明文件,經外匯指定銀行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以上措施,對外國自然人結匯有明顯放寬,即不必來台親自辦理結匯,至於非投資證券資金仍得親自辦理結匯。
85、4、10 中央銀行宣布自即日起企業凡因在國內投資擴建新廠、轉投資國家重大經建計畫中的生產事業,以及轉投資重大科技生產事業等用途所需的資金,已先行向國內銀行籌措資金支應者,得申請以事後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可轉換公司債募集的資金兌換為新台幣,償還銀行的貸款。同時,企業原先已在海外發行存託憑證及可轉換公司債募集資金原幣保留使用部份,如有需要,也可比照申請匯入償還在國內銀行的貸款。
85、6、30 中央銀行宣布自即日起,國內服務業及營建業在海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存託憑證所募集的資金,可以申請匯回國內兌換成新臺幣,供中長期投資使用,惟該企業的中、長期投資應有具體計劃,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85、7、1 中央銀行宣布,銀行外匯部位的管理,將由銀行自訂外匯部位限額,只要經銀行內部管理單位訂定,並報請董事會同意(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則由總行核定),再向中央銀行核備即可,中央銀行將依兩項原則考量。包括:(一)依各銀行外匯業務量、淨值或營運資金,或是否為Market Maker (市場做成者)來審核其自訂之總部位限額是否合理;(二)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限額比率不宜高於總部位的三分之一。另外中央銀行同時取消遠匯期限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展期一次的規定。
85、8、21 中央銀行規定,外匯指定銀行自即日起辦理外匯存款業務,應參照國際慣例自行訂定及公告最低利率,未公告存款天期的利率,各銀行得參酌相近天期的公告利率與客戶議定,並在公告中註明可議定利率。
85、8、28 中央銀行宣布開放外匯指定銀行以「報備制」辦理不涉及新台幣兌換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未來外匯指定銀行開辦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只需檢附相關資料向中央銀行報備。此外,中央銀行同時核准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純外幣股價交換(Equity Swaps)業務。
85、9、23 中央銀行與財政部宣布,調高外資投入國內股市比率,全體外資投資單一個股比率從20%提高至25%,單一外資投資單一個股比率從7.5%提高至10%。
85、10、3 中央銀行宣布,即日起凡是在我國境內居住未滿二十歲的自然人,申報結售在台生活費、贈與款或旅行支出的剩餘,只要每筆結售金額未逾三千美元,外匯指定銀行查驗身份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後,就可以逕行受理,不必再逐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
85、10、8 中央銀行發函全國48家公民營銀行,修訂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相關規定,今後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種類,改以「除外」管理,即除大陸地區以外,其他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那斯達克(NASDAQ)市場交易的股票、優質債券,均可投資。投資海外基金門戶大開。
85、10、16 中央銀行宣布,自即日起全面開放本國企業得申請向國外銀行貸款,兌換成新台幣資金,作為國內各項中、長期投資使用,不受每年二千萬美元結匯額度的限制。本國企業可以檢附「國外金融機構貸款合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中長期投資函件」以及「民營事業向國外金融機構洽借中長期資金動支及還款明細表」等資料,向中央銀行申請將海外貸款兌換成新台幣,匯回國內使用,其借款本金及還本付息的結售、結購外匯金額,均不計入公司每年結匯額度。
85、12、16 中央銀行決定開始全面開放遠期外匯業務,未來凡是有實際外匯收支需求的企業或個人,都可以憑交易文件或主管機關核准函,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遠期外匯交易;至於部份無法取得交易憑證的投機性外匯收支,可以辦理已經開放的「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NDF)」。
85、12、19 財政部與中央銀行宣布,自即日起,個別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證券額度上限由四億美元提高為六億美元,同時外資本金匯出後循環匯入期限也由現行三個月放寬為六個月,以落實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政策。
86、1、11 中央銀行宣布自即日起,為簡化外資申請匯入資金的手續,刪除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必須檢附資金匯入計畫書以及投資計畫書的規定。
86、1、31 中央銀行與十一家外商銀行進行五千萬美元的換匯交易,這是央行頭一回以換匯交易作為公開市場操作工具,期限一週,折合新台幣十三億五千餘萬元。
86、2、5 中央銀行發函各指定銀行,開放外匯指定銀行承做「無本金交割新台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提高廠商操作匯率與利率商品的彈性,廠商資金籌措壓力也大為降低。
86、4、25 中央銀行宣布銀行得逕憑國內存戶以其持有本人的外匯定存單、受理質借外幣。
86、5、7 中央銀行宣布即日起開放銀行承做新台幣匯率選擇權業務,以提供國內外法人更多的避險管道。由於匯率選擇權也屬衍生性金融商品,仍須計入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部位,即依現行規定不得超過其總部位的三分之一。但未來會視情況逐步放寬外匯部位的限制。
86、5、23 中央銀行宣布,為了進一步推動外匯自由化,以及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服務業貿易總協定市場開放原則,即日起取消國外負債餘額上限,央行未來僅在必要時,才會要求國外負債餘額計提準備,以維持國內金融的穩定。
86、5、31 中央銀行公布自6月1日起將公司行號每年自由結匯額度,由原來的兩千萬美元提高為五千萬美元。個人結匯額度則維持五百萬美元不變。同時,凡是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的結匯案件,均不計入每年結匯額度,也無須辦理申報以大幅簡化小額結匯手續。
86、6、13 為便民及強化外匯申報制度,以精確國際收支統計,中央銀行宣布自86年6月13日起,銀行辦理個人及團體50萬美元,公司及行號100萬美元以上的匯款,應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證明文件相符後,才能辦理;該項確認的金額,以後將視金融情況及執行成效,機動調整。
86、6、30 中央銀行宣布自即日起,國內法人及自然人凡有需要者,無需憑交易文件,就可辦理換匯交易,但是國外法人及自然人仍需提出交易文件。
86、7、9 中央銀行公布,日前於洽商財政部後,已正式許可由國內個人法人及國外外匯經紀公司、金融機構等籌組之「元太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成立外匯經紀公司,日後將可成為國內第二家外匯經紀商。
86、9、13 中央銀行表示為了防範金融犯罪以及消弭外匯人頭戶問題,自9月13日開始,凡是個人、團體五十萬美元以上,或是公司、行號一百萬美元以上的大額結購、結售外匯案件,外匯指定銀行受理之後,應該立即將有關資料電傳央行參考。
87、4、15 中央銀行公布修正「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辦法」,今後民營事業引進中長期外債,應在簽約之後十五天內,向央行外匯局提出申報;而為簡化結匯手續,未來廠商每年五千萬美元結匯額度用滿時,將可不必另外再向央行申請專案核淮。
87、4、20 中央銀行宣布即日起,凡承做每筆交易金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無本金遠期外匯的大額交易,都必須即時以電話,將顧客的名稱及交易金額等相關資料告知外匯局交易科。此外,自5月1日起,各銀行必須把其所承做的NDF交易資料,逐筆填報央行外匯局。
87、10、15 中央銀行宣布銀行辦理對顧客的即期外匯交易須在交易當日就檢附水單,同時銀行內部外匯部位,也須與送交央行的日報表相符。
87、5、25 中央銀行宣布自87年5月25日起實施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三項禁令,包括(1)禁止以聯名帳戶名義,代客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2)國內自然人不得從事換匯交易(3)禁止外匯銀行以外的國內法人承做無本金交割遠匯(NDF)交易,且國外客戶來台買賣NDF,必須經由國銀海外分行或在台外銀的海外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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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台北外匯市場之演進

第一節 銀行間新台幣外匯市場

壹.銀行間外匯市場之參與者

--可分為下列三者
一.外匯銀行:
  在市場上進行接受顧客買、賣外匯後之拋補工作,或為其他目的的金融性交易,是市場的主角。
二.外匯經紀商:
  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於83年7月27日正式開業後,接替「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從事於交易撮合工作,在市場上扮演橋樑的角色。
三.中央銀行:
  基於調節供需或政策上之考慮,必要時在市場進行調節性或政策性干預,是市場的監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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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台北外幣拆款市場

壹.沿革:

78、7、27

                      

外匯經紀商籌備小組完成有關拆款市場操作細節之準備工作,經中央銀行同意於8月7日正式掛牌,開始辦理國內銀行間美元拆款業務。中央銀行積極參與市場,提供三十億美元做為種子資金,同年10月4日增撥十億美元成為四十億美元,期使台北成為一個區域性金融中心。79年2月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開始運作,繼續推動外幣拆款市場之各項業務。
79、5、1 開始辦理馬克拆款業務,中央銀行增撥十億美元及提供五億馬克作為種子資金。
79、8、7 中央銀行同意擴大交易對象,增加本國銀行國外分行及在台外商銀行之國外總(分)行,使我國拆款市場踏出國際化之一步。
79、11、19 開辦日圓拆款業務。
80、2、1 交易幣別擴增為國內外匯指定銀行掛牌之各種貨幣。
80、2、8 與新加坡國際貨幣經紀商Astley&Pearce公司完成拆款業務的連線作業,形成台北、新加坡、香港等地的金融網路雛型。
80、8、7 中央銀行再增撥廿億美元為種籽資金,使種籽資金總數達七十億美元及五億馬克。
80、8、20 再與香港二家國際經紀商Harlow Butler公司及Martin Bierbaum公司展開連線作業。
81、3、16 與國際貨幣經紀商Yagi Euro東京及香港分公司展開連線作業。
83、8、23 中央銀行提高種子資金總數為(1)一百億美元(2)十億馬克及(3)一百億日圓。
84、4、30 中央銀行再增撥五十億日圓,使日圓種籽資金增為一百五十億日圓。

貳.台北外幣拆款交易準則重點如下:

一.市場參與者:
  1. 外匯指定銀行:經與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自83年7月27日起改為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連線合作之國際貨幣經紀商撮合而為前述第一項銀行接受之國外銀行。
    1. 本國銀行含其國外分行。
    2. 外商銀行含其總行及其分行。
  2. 經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自83年7月27日起改為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連線合作之國際貨幣經紀商撮合而為前述第一項銀行接受之國外銀行。
  3. 經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自83年7月27日起改為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主動邀請參加之國外銀行。
  4. 中央銀行。
  5.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83年7月27日起改為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連線合作之國際貨幣經紀商。
二.交易幣別:
  國內外匯指定銀行掛牌之各種貨幣。
三.交易單位:
  美元及馬克均以壹佰萬為單位;日圓以壹億日圓為單位;其他幣別依國際交易習慣。
四.交易時間:
  週一至週五台北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五.拆放期限:
  最長以一年為限。
六.利率:
  升降幅度以1/32%一檔為原則,利息計算按國際交易習慣。
七.
  手續費以成交金額按年率萬分之二向借貸雙方分別計收。
八.
  其他有關事項參照國際慣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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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我國的境外金融中心

壹.我國境外金融中心的籌設經過概要:

  為提昇我國在國際金融市場的地位,增強我國參與國際金融活動的能力,及達到使我國成為區域性金融中心的最終目的。71年7月15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提高我國在遠東地區經貿地位方案」,指示財政部負責籌設「國際金融中心」,並先研究建立亞洲美元市場。

  72年2月17日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擬具「境外金融業務分行特許條例」草案,獲行政院院會原則同意。

  72年4月28日行政院修正通過「境外金融業務分行特許條例」送立法院審議。

  72年11月29日立法院修正前述草案名稱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完成三讀,並於72年12月12日經總統頒布施行。

  73年5月20日台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始受理申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於73年6月5日開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OBU)之營業,台北之境外金融中心正式建立。

貳.我國之境外金融市場

一.成立日期:
  73年6月5日
二.成立宗旨:
  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活動。
三.主管機關:
  國際金融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四.參與對象:
  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務之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經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外國銀行及經審查合格之著名外國銀行。
五.組織型態:
  為會計獨立之分行組織。
六.業務範圍:
  1. 存放款業務及透過國際金融市場吸收與運用資金等。
  2. 規定不得辦理直接投資(股票)及不動產投資業務。
  3. 得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本票及債券。
  4. 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與OBU來往時,應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
  5. 辦理外匯存款時,不得收受外幣現金及兌換為新台幣提取。
  6. 非經中央銀行核准,不得辦理外幣與新台幣間之交易及匯兌業務。
七.交易對象:
  1. 僅限境外居住民(個人、法人、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及其他OBU。
  2. 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與OBU來往時,應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
八.交易之幣別:
  僅限外幣。
九.交易之金額及期限:
  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自訂。
十.帳務處理及填送報表:
  1. 會計獨立。
  2. 免提呆帳準備。
  3. 除於年度終了時,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並應定期填報主管機關有關報表。
十一.優惠
  1. 未規定存放款利率。
  2. 免提存款準備金。
  3. 對支付之利息免扣繳所得稅。
  4. 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5. 免繳印花稅﹑營業稅。
十二.
  每年須繳特許費(目前為新台幣八十萬元)。
十三.市場規模:
  迄八十五年十二月底,資產總額為三百六十五億九千萬美元。
十四.參加金融機構家數:
  截至八十五年年底,已在我國開業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共65家,其中本國銀行36家,外商銀行2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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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金會及其前身促進市場發展之措施及作為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及其前身外匯交易中心和外匯經紀商籌備小組,以促進市場發展為首要工作,在市場上,除扮演經紀商之角色外,尚積極從事交易制度和效率的研究工作。雖然已經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停止經紀商的工作,但仍以促進市場發展為志,繼續研究發展的工作。

  以下,就基金會及其前身於促進市場發展之措施及作為,列敘於後,俾便參閱查考。

67、12、7 台灣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假台北市再保大樓舉行外匯市場座談會及第一次會議,並建議成立外匯交易中心。
68、1、22 外匯交易中心原則決定,外匯市場成立後,各銀行對廠商出口押匯案件先行墊款,對託收港幣及新加坡幣收取七天利息,其他外匯則收十二天利息,利率初步決定以中央銀行核定的擔保放款下限計算。
68、1、25 外匯交易中心函執行小組五家銀行(包括台灣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自本年2月1日起每營業日上午九時駕臨交易中心參加執行小組會議,議定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間買賣匯率及有關事項。
68、2、1 外匯市場成立,中央銀行與執行小組五家銀行議定本日即期美元中心匯率為新台幣36元,外匯交易中心議定各銀行對顧客之即期美元買賣匯率為35.85買入、35.95賣出,新台幣升值0.278%。中央銀行公佈美元換兌匯率,期間分即期、三天、七天、十四天及廿一天。
68、2、6 外匯交易中心通函25家外匯指定銀行,對信用良好廠商辦理押匯,應於審查出口單據合格後,立即墊付新台幣,不得藉故拒絕墊款。
68、2、15 外匯交易中心執行小組決定,本月25日外匯改制初期暫行配合措施實行結束後,外匯交易中心辦理銀行對銀行外匯交易,買賣價格將開始採浮動方式。
68、4、27 外匯交易中心邀請J.Henry Schroder Bank&TrustCo.,New York經濟專家Mr.Len Santow發表「美國經濟之前途及外匯市場預測」專題演講。
68、12、19 外匯交易中心邀請美國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經濟專家Dr.David A.Walker發表「利率﹑匯率及金價」專題演講。
68、12、31 外匯交易中心為配合中央銀行外匯局修訂「指定銀行買賣即期外匯辦法」,自69年1月4日起,除目前掛牌之美金、澳幣、馬克、港幣、英鎊、新加坡幣及瑞士法郎外,將增加掛牌買賣中央銀行規定之比利時法郎、加拿大幣、法國法郎及荷蘭幣四種外幣。
69、3、3 中央銀行退出參與議定即期、遠期匯率,取消新台幣對美元之中心匯率及上下限。即期及遠期匯率由中央銀行指定之外匯指定銀行負責人或其代表會商議定。
71、11、11 外匯交易中心公佈實質有效匯率指數。
72、1、14 換匯交易市場開始交易。
73、9、3 外匯交易中心將外匯市場資料,諸如銀行間美元即期報價成交匯率及金額、實質有效匯率指數等及貨幣市場中諸如加權平均利率、預估超額準備、預估淨超額準備、中心利率及上、下限等資料透過路透社及美聯社傳輸至世界各地。
74、7、1 銀行間外匯市場改以雙向報價方式掛牌買賣,使外匯市場更趨靈活。
77、3 中央銀行指定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台北市銀行及中國農民銀行等,組成專案小組研擬成立美元拆款市場。經多次會商研討,擬就「外匯交易中心外匯拆款實施暫行要點」一份,並於七、八月間,由上述七家銀行及交易中心派員分赴紐約、倫敦、東京、新加坡四地研習當地美元拆款實務,於十一月間完成研究報告。
78、8、7 中央銀行同意外匯經紀商籌備小組開始辦理國內銀行間美元拆放業務。
79、2、21 由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華僑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等四家民營銀行各捐助新台幣三十萬元設立非營利性的財團法人「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於其下設立「台北外匯銀行聯誼會」,承接外匯經紀商籌備小組之外匯仲介業務,並以收取手續費為主要收入來源。
79、2、21 為配合國際慣例,銀行間新台幣對美元即期交易交割日期由次日交割改為第二個營業日交割。
79、5、1 基金會決議,自本日起台北外幣拆款市場增加馬克之拆借。
79、8、7 台北外幣拆款市場參與者增加「本國銀行之國外分行與在台外商銀行之總行及分行為會員銀行」,參與外幣拆款。
79、11、19 台北外幣拆款市場增加日圓拆款。
79、12、29 中央銀行同意基金會之建議,取消小額結匯議定匯率,一萬美元以下小額交易之匯率由各外匯指定銀行自行訂定,並掛牌公告之,但其買賣差價仍不得大於新台幣一角,以保障小額交易者的權益。
80、2、8 基金會首度與新加坡國際貨幣經紀商Astley & Pearce 公司外幣拆款連線作業,踏出國際化第一步。且凡外匯指定銀行掛牌的幣別都准在市場中進行拆款。此外並擴大交易對象至:
  1. 由基金會主動爭取之聲譽卓越之國外銀行如日本東京、三菱及東海等銀行。
  2. 經與國際貨幣經紀商連線合作撮合,並為基金會會員銀行接受之國外銀行。
 如此,不但增加本國拆款市場之總敘作量,且加強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之合作,加速本國外匯市場國際化腳步。
80、3、15 由基金會與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開發完成「外匯資訊系統」,內容包括我國外匯市場即期、遠期、換匯等交易及外幣拆款市場之一切外匯即時資訊,並經由此系統與多家資訊機構連線,使基金會成為我國外匯市場資訊傳播之總樞紐。
80、8、20 基金會與香港兩家國際貨幣經紀商Harlow Butler及Martin Bierbaum公司簽約連線,增加我國外幣拆款市場與國際貨幣經紀商之交易網路。
81、1 基金會委請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外匯市場資訊綜合畫面」,並於一月中旬正式啟用,此綜合畫面涵蓋我國外匯市場資訊之精華。
81、3、16 基金會與國際貨幣經紀商Yagi Euro的東京及香港分公司簽約,連線合作外幣拆放業務。
81、9、26 基金會洽購開放式語音交易系統(Open Voice Box)後,於9月26日開辦美元對馬克即期交易。 
 初期此項新種業務撮合對象僅及於本國市場內之銀行。直至十月七日與新加坡國際貨幣經紀商Astley & Pearce公司連線後,將此項業務觸角延伸至國際市場,期以擴大交易對象及市場規模。
81、12、21 基金會舉辦「外匯交易慣例」講座,聘請三位自新加坡國際貨幣經紀商Astley & Pearce公司之資深主管及實際操作人員來台講授該國外匯市場現行之交易規範及市場慣例。
81 本年度基金會資助會員銀行十五位現任外匯交易員赴國外研習,以協助交易員操作技巧之精進,並回饋會員銀行。基金會亦派數名交易撮合人員赴香港、新加坡等地,學習開放式語音系統之撮合方式及利率交換(IRS)、遠期利率協定(FRA)等新種業務,以提升撮合水準及擴大服務層面。
82、4、16 基金會經研究後,建議銀行間外匯交易之新台幣對美元即期交易,於"Good Friday" 及"Boxing Day",因考慮市場流動性不足,不為交割日。
82、5、7 開辦美元對日圓即期交易業務,同日並與新加坡Astley & Pearce公司連線報價。
82、8、23 基金會開辦數種新業務──利率互換交易(IRS)、遠期利率協定(FRA)及貨幣交換(Currency Swap),並與新加坡Astley & Pearce公司連線報價,以期增加市場金融商品。
82、8、31 基金會依據中央銀行公佈之「外匯經紀商許可要點」函請財政部同意投資「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二千萬元,並於9月29日獲得核准。
82 為提昇撮合效率及增辦新種業務,基金會大幅改善通訊設備如下:
  1. 購置四組交易員操作台(Dealer's Board)供拆款業務使用
  2. 購置一套開放式語音系統(Open Voice Box)供美元對日圓即期交易業務使用。
  3. 改進國際電訊電路,由音頻級線路改為數據級線路並加裝多工器,分四個頻道,分別供美元對馬克即期交易、美元對日圓即期交易、外幣拆款業務及利率交換交易(IRS)、遠期利率協定和貨幣轉換(Currency Swap)等多種業務使用。並與新加坡Astley & Pearce公司連線作業,以降低成本。
82 本年度基金會資助會員銀行三十位外匯交易員,前往新加坡、香港、美國與澳洲等金融中心,研習外匯業務。並遴選基金會交易員赴香港、新加坡等地同業,學習觀摩,以提昇撮合技巧及專業素養。  基金會於本年度資助李正褔教授從事外匯學術研究計畫,該計畫為「台灣、美國、日本、香港及新加坡金融及外匯市場比較分析」。
83、3、7 為增進各銀行交易員對金融產品之更深入了解,基金會與路透社共同邀請Lehman Brothers Ltd. Mr. George Koo講述利率交換交易(Interest Rate Swap)之各有關事項。
83 本年度基金會資助李正褔教授從事外匯學術研究計畫,該計畫為「發展台北成為區域金融中心之方向與具體建議」。
83、7、27 基金會停止外匯撮合業務,專職於研究發展的工作。同日「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開業,成為我國第一家專業外匯經紀商,承做下列之銀行間居間業務(1)外匯買賣;(2)外幣拆款;(3)換匯交易;(4)外幣遠期利率協定;(5)外幣利率交換等。
83、9、26-27 基金會與香港之Harlow Butler 公司合辦「外匯交易研討會」(Advanced Foreign Exchange Seminar),以增加交易員對Foreign Exchange Swaps,Currency Futures及Currency Options等金融產品之了解。
83、12、12 日本第一勸業銀行台北分行與基金會共同具名邀請各銀行外匯交易人員及中央銀行、財政部等有關人員出席,參加DKB之子公司──DKB Securities Corp. New York及DKB Int'l Plc. London負責匯率、利率等之預測人員Mr. Philip Braverman及Mr. Gerard Lyons演講「1995年國際經濟及金融之展望」。
84、2、16 基金會為增進各銀行交易員間之情誼,於來來飯店舉辦演講及聯誼活動。
84、9、14 基金會為使各銀行外匯交易員熟諳外匯交易風險及管理技巧,於來來大飯店舉辦「外匯交易風險及管理技巧」研討會,並請中央銀行外匯局林襄理孫源及財政部金融局桂委員先農主講。
84、9、21 基金會邀請各銀行外匯交易員、中央銀行及財政部等有關人員出席參加DKB之子公司──DKB Securities Corp. New York及DKB Int'l Plc. London負責利率、匯率等之預測人員Mr. Philip Braverman及Mr. Gerard Lyons演講「1996年國際經濟及金融之展望」。
84 其他各項作為:
  1. 基金會委託滑明曙教授重編新台幣實質有效匯率指數,並自85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並逐日對外公布。編製方法以民國82年為有效匯率指數的基期,選擇權數籃包括與我國經貿往來密切的15個國家,並以雙邊貿易加權指數為主要的有效匯率指數。
  2. 基金會委託許振明教授專案研究「擴大外匯市場規模與區域金融中心」。
  3. 基金會經研究後,建議銀行間外匯交易之新台幣對美元之匯率由原來小數點後四位數改為三位數;並經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依此建議方式自84年8月10日起顯示於美聯社及路透社之螢幕上。
  4. 基金會經研究後,建議遠期外匯掛牌方式由匯價方式(Outright Rate)改為換點方式(Swap Rate),惟在過度期間先據此換匯點數計算出匯價方式之遠期外匯一併顯示,俟市場習慣後,再完全以換匯點數取代匯價方式;並經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依此建議自84年8月10日起顯示於美聯社及路透社之螢幕上。
  5. 基金會編印「台北外匯市場術語」,供各外匯指定銀行參考。
  6. 基金會編印「TAIPEI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DIRECTORY」,供各外匯指定銀行參考使用。
  7. 基金會購買「外匯交易與資金管理」乙書供各外匯指定銀行參閱。
  8. 基金會本年度資助三位市場人士參加國外舉辦之講習會及短期考察。
85、3、11 基金會為增進各銀行交易員間之情誼,於來來飯店舉辦演講會及聯誼活動:
  1. 演講會: 
     與香港商道瓊德勵資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共同邀請東京之道瓊德勵資訊有限公司及共同新聞社(KYODO NEWS SERVICE)之技術分析專家Mr. Ian Copsey講述技術分析,各銀行派遣參加人員計一百餘人。
  2. 聯誼活動: 
     以自助餐方式聚餐,並舉辦摸彩活動,參加人員包括財政部、中央銀行、各銀行及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員計三百餘人。
85、11、20 基金會於來來大飯店舉辦「一九九七年國際及國內經濟和金融之展望」演講會,邀請Mr.Philip Braverman(Chief Economist and Senior Vice President, DKB Securities,USA, Corporation, New York)、Mr. Gerard Lyons(Chief Economist and Executive Director, DKB International PLC, London)及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劉壽祥博士主講,參加人員包括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各銀行等人員計一百餘人。
85 其他各項作為:
  1.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本年度贊助人員赴國外短期考察,包括:
    1. 雷仲達先生:赴英國研究「外匯市場與貨幣、債券市場的整合」。
    2. 王麗娟小姐:赴美國研究「美國對銀行經營外匯業務之管理架構」。
    3. 鄭麗芳小姐:赴美國研究「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內部稽核」。
  2. 採購Euromoney Publication PLC外匯交易訓練教材錄影帶及器材,並函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合辦教學課程。所購買外匯交易訓練教材錄影帶包括:
    1. An Introduction to Foreign Exchange
    2. Advanced Foreign Exchange (I 、 II)
    3. Currency Swap (I 、 II)
    4. Short Term Money Markets (I 、 II)
  3. 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劉壽祥博士研究「臺灣、香港與新加坡外匯交易市場之分析比較」。
  4. 委託市場專業人士編寫教材,包括:
    1. 楊太平先生:編寫「外幣拆款市場介紹」教材。
    2. 姚柏如女士:編寫「新台幣即期外匯市場」教材。
  5. 每季編印「各指定銀行辦理外匯買賣人員名單」供各外匯指定銀行參考使用。
  6. 完成「台北外匯市場交易準則」初稿,並函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規畫合辦說明會,以廣徵各界意見。
  7. 每日公佈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簡報,充份揭露我國外匯市場交易情況,包括外匯經紀商及銀行間直接交易之交易情況,提供各界參考。
  8. 每日編製並公佈新台幣有效匯率指數,以提供各界參考,每季並寄送該項資料供美國財政部參考。
86、3、17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為增進各銀行外匯交易員間之情誼,特於來來飯店舉辦演講會及聯誼活動。
86、3、17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為增進各銀行外匯交易員對經濟指標之了解,特邀請第一商業銀行楊太平先生在來來飯店做「經濟指標解讀」之演講。
86、5、30 由十五家本國及外商銀行業者籌組一隸屬在「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項下之「外匯市場發展委員會」,設立的宗旨主要是觀察我國外匯市場的發展,作為主管官署與市場間的橋樑,必要時並需採取適當措施,以維護外匯市場正當發展,其次該委員會將負責訂定「外匯市場交易準則」,供各界參考並推舉黃天麟先生擔任主任委員,並於86年6月20日通過組員名單。
86、7、10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委員會通過87年度工作計畫暨預算編列。
86 其他各項作為:
  1.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於86年6月間共分二梯次舉辦外匯交易教材錄影帶教學課程。
  2.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編印「台北外匯市場指南」、「新台幣即期外匯市場」及「外幣拆款市場介紹」等供各外匯指定銀行參考。
  3.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贊助台灣大學經濟系舉辦以「台灣金融市場」為主題之「梁國樹教授紀念學術研討會」。
  4.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委託汪義育教授專案研究「匯率動態模型之實證研究」。
  5.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與金融人員研究訓諫中心簽約委請台灣大學周治邦教授研究「我國外匯市場人力供需現況及未來之展望」。
  6.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與中華民國銀行同業公會已將「台北外匯市場交易準則」初稿,廣徵各界意見,並經整理完峻,擬俟基金會之董事會通過後,供各界參考。
  7.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日商第一勸業銀行及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86年12月5日於第一銀行總行大禮堂合辦「一九九八年歐洲及美國之經濟及金融展望」,邀請Dr. Gerard Lyons (Chief Economist and Executive Director of DKB Int'l Plc.) 及Mr. Philip Braverman(Chief Economist and Senior Vice-president of DKB Securities (U.S.A.) Corporation)主講。
  8.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辦理顧客對銀行外匯業務服務之需求調查。
  9.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進行設立電子郵件信箱及專用網址。
87、2、1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專用網址 www.tpefx.com.tw 正式啟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為 tfemdfoo@ms2.seeder.net 。
87、2、6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為增進各銀行外匯交易員間之情誼,特假來來大飯店舉辦各外匯銀行交易員年度聯誼會。
87、2、17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與財團法人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共同舉辦「風險管理研討會」。
87、3、18-19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與財團法人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及美商花旗銀行聯合舉辦「衍生性金融商品交割實務及風險管理研討會」。
87、4、1-3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與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聯合舉辦「衍生性金融商品法律文件及會計處理研討會」。
87、5、15 通過「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委員會處理外匯市場交易爭議作業要點」草案,及由發展委員會研究訓練組審議完成之「匯率動態模型之實證研究─購買力平價說與遠匯市場效率性之檢定」報告。
87、8、31 審議通過委由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主辦,金融財務研究訓練中心協辦,台灣大學周治邦博士主持之「我國外匯市場人力供需現況及未來之展望」報告。
87、9、17;
  10、15;
  11、19;
  12、17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與中央銀行外匯局、中英文化經濟協會、第一商業銀行等聯合舉辦「歐元誕生系列」專題研討會。
87、9、24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與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聯合舉辦「歐洲中期債券發行計劃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研討會」。
87 其他各項作為:
  1.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贊助台灣大學經濟系為紀念梁國樹先生對台灣經濟的貢獻,舉辦「東亞經濟發展之回顧與展望」國際學術研討會。
  2.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贊助李正褔教授有關我國外匯市場發展之研究。
  3.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贊助由中央銀行、外貿協會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合辦之歐元說明會。
88、3、9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假台北來來大飯店龍鳳廳舉辦外匯交易員年度聯誼會,以自助餐方式聚餐,並舉辦摸彩活動,參加人員包括財政部、中央銀行、各銀行及外匯經紀公司等人員計三百餘人。
88、4、9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美商花旗銀行,聯合舉辦「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法律(Margining Program)研討會」,各銀行派遣人員參加,共計一百餘人。
88、4、13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美商花旗銀行,聯合舉辦「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管理(Market Risk Management)研討會」,各銀行派遣人員參加,共計一百餘人。
88、5、13 就林倩吟女士與荷蘭銀行間之外匯保證金交易糾紛案,委請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民意代表及律師完成調處,達成協議。由申請人、相對人及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會同簽署調處書,並經爭議雙方依約辦理標的金額之收付後結案。
88、6、24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與財團法人金融人員訓練中心及拓宇科技,聯合舉辦「資金操作交易及風險管理系統(Fixed Income Derivative at Internet Age and Long View's Solution)研討會」,各銀行派遣人員參加,共計一百餘人。。
88、9、8 通過「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委員會處理外匯交易爭議費用規則」,刻正按「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委員會處理外匯市場交易爭議作業要點」及此費用規則接受有關外匯市場交易爭議協調之申請,並處理之。
88、9、8 完成「民國87年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委員會年報」定稿作業,並分別寄送各有關單位參考。
88、12、20 完成更新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專用網站(www.tpefx.com.tw)內容之工作,上網人數估計已超過16,000人,堪稱踴躍。
88 其他各項作為:
  1.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贊助國安會廖光生先生赴美出席「第一屆環太平洋國家金融政策」國際研討會,計新台幣壹拾玖萬餘元,有助於增加國際人士對我國金融、經濟情況之瞭解。
  2. 本基金會每季編印「各指定銀行辦理外匯買賣人員名單」供各外匯指定銀行參考使用。
  3.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每日公佈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簡報,充份揭露我國外匯市場交易情況,包括外匯經紀商及銀行間直接交易之交易情況,提供各界參考。
  4.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每日編製並公佈新台幣有效匯率指數,以提供各界參考,每季並寄送該項資料供美國財政部參考。
89、2、29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假台北來來大飯店金龍廳舉辦外匯交易員年度聯誼會,參加人員包括財政部、中央銀行、各銀行及外匯經紀公司等人員計三百餘人。
89、3、2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金融研訓院聯合舉辦「我國加入WTO後之挑戰研討會」,各銀行派遣人員參加,共計一百餘人。
89、9、28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金融研訓院聯合舉辦「外匯結算無間斷聯繫服務(Continuous Linked Settlement, CLS)」研討會,各銀行派遣人員參加,共計一百餘人。
89、10、5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金融研訓院聯合邀請Trade Card公司與Bolero公司,舉辦「國際金融服務業務電子化之解決方案」研討會,各銀行派遣人員參加,共計一百餘人。
89、12、5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金融研訓院聯合舉辦「信用型衍生性商品交易(Basic Credit Derivatives Introduction Selected Applications, Case Studies)」研討會,各銀行派遣人員參加,共計一百餘人。
89 其他各項作為:
  1. 針對主管機關成立「發展我國債券市場推動小組」,以有效建構債券殖利率曲線乙案,由本基金會贊助部分相關經費新台幣伍拾萬元。
  2. 贊助中央銀行外匯局宋秋來科長出版所撰寫之「外匯交易交割風險管理問題彙編」報告。
  3. 更新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專用網站(www.tpefx.com.tw)內容。
  4. 本基金會每季編印「各指定銀行辦理外匯買賣人員名單」供各外匯指定銀行參考使用。
  5. 本基金會每日公佈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簡報,充份揭露我國外匯市場交易情況,包括外匯經紀商及銀行間直接交易之交易情況,提供各界參考。
  6. 本基金會每日編製並公佈新台幣有效匯率指數,以提供各界參考,每季並寄送該項資料供美國財政部參考。
90、1、9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舉辦「FAS133會計公報研討會」,各銀行派遣人員參加,共計151人。
90、2、16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假台北來來大飯店金龍廳舉辦外匯交易員年度聯誼會,參加人員包括財政部、中央銀行、各銀行及外匯經紀公司等人員計三百餘人。
90、2 出版中央銀行外匯局宋秋來科長出版所撰寫「外匯交易交割風險管理問題彙編」,並以基金會名義贈送各銀行。
90、3、2 配合ABN Amro Bank舉辦「國際清算新寵Continuous Linked Settlement System介紹:其運作優勢及效益」研討會,各銀行派遣人員參加,共計百餘人。
90、3、16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邀請美國銀行亞太區ISDA法務專家暨花旗銀行劉威琪小姐共同主持「ISDA專題報告暨研討會」,各銀行派遣人員參加,共計130人。
90、12、6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邀請美國銀行資深經濟及外匯分析師龔方雄博士舉辦「歐元市場的發展及對世界金融市場沖擊與影響」專題研討會,各銀行派遣人員參加,共計56人。
90 其他各項作為:
  1. 配合主管機關成立「發展我國債券市場推動小組」,以有效建構債券殖利率曲線,已於十月完成。
  2. 配合主管機關成立「發展資產管理中心工作小組」,推動我國成為資產管理中心,贊助經費五十萬元。
  3. 邀請美國紐約大學教授Mr. Joshua Ronen 就我國外匯市場之現況與展望進行專案研究。
  4. 更新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專用網站(www.tpefx.com.tw)內容。
  5. 本基金會每季編印「各指定銀行辦理外匯買賣人員名單」供各外匯指定銀行參考使用。
  6. 本基金會每日公佈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簡報,充份揭露我國外匯市場交易情況,包括外匯經紀商及銀行間直接交易之交易情況,提供各界參考。
  7. 本基金會每日編製並公佈新台幣有效匯率指數,以提供各界參考,每季並寄送該項資料供美國財政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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