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條 |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英文譯名為「TAIPEI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DEVELOPMENT FOUNDATION」(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以促進外匯市場之健全營運及發展為宗旨,為達上述宗旨本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推動左列事項:
二、提昇外匯市場交易人員之專業知識與技能。 三、提供外匯市場自由化、國際化必要之服務。 |
| 第三條 |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整,由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捐助新台幣參拾萬元。 |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八德路二段四○○號八樓。 |
| 第五條 | 本會設董事五人,組織董事會;設監察人三人。其選任方式如下:
二、第二屆以後之董事人選,由上屆董事會選任之;第二屆以後之監察人人選,由上屆監察人會議選任之。董事遇有缺額時,由董事會選任適當人士擔任之;監察人遇有缺額時,由監察人會議選任適當人士擔任之。 |
| 第六條 | 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
| 第七條 |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為董事會主席。 |
| 第八條 | 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由董事長召集常會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集臨時會。
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須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由請求之董事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其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第九條 | 董事會職權如下:
二、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三、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六、其他章程規定事項。 |
| 第十條 | 本基金會基金之來源如次: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
| 第十一條 | 本基金會基金依下列方式保管運用之:
二、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等長短期票券及證券。 三、購置或租賃行政或業務上需要之房舍、設備。 四、支付行政及業務經費。 五、其他經董事會核定之用途。 |
| 第十二條 |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二、監督本會之財務,查核簿冊文件。 三、審核並簽認有關財務文件。 |
| 第十三條 | 本會監察人得隨時調查本會業務及財務狀況,並查核簿冊文件。 |
| 第十四條 | 董事會之決議除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若有特殊事由,得載明授權範圍並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每名董事以代理一名為限。 |
| 第十五條 | 對於下列事項,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二、 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三、 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 申請貸款。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由應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 第一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
| 第十六條 |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兩個月前,檢具次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上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
| 第十七條 |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監察人、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 第十八條 | 本會按本章程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解散後,除依法清算其債務,其剩餘財產悉依法捐贈予政府或其指定之機關,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 |
| 第十九條 | 本章程訂定於民國七十八年九月四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二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三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民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 第二十條 | 本章程經捐助人會議通過,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依本章程第十五條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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